索 引 号 | 14253308/2014-00066 | 分 类 | 其他 /决议 |
发布机构 | 云台山风景区管委会 | 发文日期 | 2014-09-28 |
标 题 | 连云港市云台山风景名胜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办法 | ||
文 号 | 号 | 主 题 词 | |
内容概述 | |||
时 效 | 有效 |
第一条 城乡居保基金是指参保人员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及其他合法方式筹集的专项资金和利息。
第二条 城乡居保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专户储存,任何单位、部门一律不准挪用个人账户基金发放基础养老金、平衡财政预算、支付人员和工作经费。
第三条 基金预算是指农保机构根据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计划和任务编制的、经规定程序审批的年度基金财务收支计划。
第四条 农保机构编制的年度基金预算草案,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审核,人民政府批准后,接上级部门批准,下达执行。
第五条 基金收入包括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基金转移、利息和其他收入。
第六条 收入户由农保机构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共同认定的金融机构开设,每一个农保机构只能开设一个收入户。收入户用于归集城乡居保基金,暂存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除向财政专户划转基金外,不得发生其他收入业务,实行月末零余额管理。
第七条 城乡居保收费,统一开具由财政部门印制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票据》。
第八条 农保处为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计入个人账户。
第九条 基金支出包括个人账户养老金、基础养老金、退保金、转移和其他支出。
第十条 农保处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政策规定支付基金,我区决定自行增加项目和提高标准所需资金,由区管委会财政预算解决。
第十一条 支出户又农保处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共同认定的金融机构开设,只能开设一个支出户。
支出户用于支付和转出城乡居保基金,除接收财政专户拨入的基金及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外,不得发生其他支出业务,为确保按时足额发放,支出户预留1至2个月周转金。
第十二条 财政专户是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认定的金融机构开设的基金专户。
第十三条 财政专户用于接收国家拨付的基础养老金、地方政府补贴、收入户上交基金支出户利息,以及通过定期存款和购买国家债券兑付的本息等收入、并按月向支出户拨划基金。
第十四条 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和待遇补贴,应及时从国库划入财政专户。
第十五条 财政要加强财政专户管理,督促各项基金按时足额缴(划)入财政专户
第十六条 农保处要建立内审、内控制度,严格管理和规范使用城乡居保基金。
第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基金造成损失的单位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人员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一)截留、挤占、挪用、贪污、虚报、冒领基金的。
(二)未按规定标准支付养老金保险待遇或擅自变更支出项目、调整支出标准的。
(三)挪用个人账户基金用于发放基础养老金的。
(四)未按规定将政府补贴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财政专户的。
(五)未按规定将基金及时从财政专户拨付到支出户,影响按时足额发放的。
(六)基金转存和滞留在财政专户、收入户和支出户以外的银行帐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