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4253308/2014-00065 | 分 类 | 其他 /决议 |
发布机构 | 云台山风景区管委会 | 发文日期 | 2014-09-28 |
标 题 | 云台山风景名胜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内控制度 | ||
文 号 | 号 | 主 题 词 | |
内容概述 | |||
时 效 | 有效 |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管理与监督,防范和化解风险,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依据原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社会保险经办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以下简称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内部控制是经办机构对系统内部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从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工作及业务行为进行规范、监督和评价的方法、程序、措施的总称。内控制度由组织机构控制、业务运行控制、基金财务控制、信息系统控制和稽核监督控制等组成。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各级经办机构(指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征缴、待遇支付等经办机构)。
第四条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业务部门负责本业务环节的内部控制工作;稽核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本部门管理范围内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内部控制的监督检查工作。区级经办机构负责指导、监督和检查街道、社区级经办机构的内部控制工作。
第五条内部控制建设的目标是:在我区建立一个运作规范、管理科学、监控有效、考评严格的内部控制体系。确保各项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实施,保证城居保基金的安全完整,维护参保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经办机构应当树立法治观念,坚持依法行政和依法经办,营造一个有利于内部控制制度运行的法治环境。
第二章组织机构控制
第七条建立完善的组织决策控制制度。
1、经办机构内部机构一般由基金征收、待遇审核与待遇支付、基金财务管理、稽核监督、信息系统管理和综合协调等部门组成。
2、经办机构应当严格划分内部的各个不相容岗位,确保不相容岗位人员相互分离。不相容岗位包括:授权与批准,批准与执行,执行与监督,审核与记录,记录与检查。
3、社会保险机构应当建立科学民主、公开透明的决策程序,重大事项须经集体研究决定,建立实施信息通报制度。
4、经办机构需设立独立的法人主体和履行其授权的职责。
第八条 建立科学的人事管理制度。经办机构人事管理工作要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法定代表人离任时,应根据有关规定对法定代表人任期内的城居保基金、经费等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状况依法进行审核。的原则,把干部的德、才、政、绩、民意作为优秀者晋升、平庸者淘汰的重要依据;在人员调配与使用、干部培训、考核与奖惩等工作中,要严格遵守现行人事制度管理的各项规定,轮岗前应做好档案等工作材料的完整、准确移交;要高度重视能力建设工作,按照专业化、规范化、信息化建设的要求。
第九条 建立明确的领导授权控制制度。经办机构主要负责人对城居保工作负直接责任,并在政策规定范围内行使职权;经办机构主要负责人可根据实际情况授权单位其他负责人协助分工管理某些工作;分管领导可以授权部门负责人处理相应权限范围内的工作;授权人应通过多种方式定期对被授权人的工作状况进行评估,并加强领导和监督,确保工作合法合规和有序开展。法定代表人离任时,应根据有关规定对法定代表人任期内的城居保基金、经费等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状况依法进行审核。
第十条 建立有效的内控考评制度。经办机构负责人应对建立、完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以及监督内部控制制度持续有效的执行负责,对因内部控制缺失或失效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经办机构业务部门及其人员应对该部门内部控制的执行负责,对因没有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所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责任;稽核部门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检查负责,对因没有发现内部控制的缺陷和监督检查不力所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章业务运行控制
第十一条 经办机构应规范经办业务操作流程,严格层级管理规定。
(一)参保登记。
1、年满16周岁、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不含在校学生),需携带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参保申请,选择缴费档次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以下简称《参保表》)。若本人无法填写,可由亲属或村协办员代填,但须本人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
2、村协办员负责检查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是否齐全,在《参保表》上签字、加盖村(居)委会公章,并将《参保表》、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按规定时限一并上报乡镇事务所。参保农民本人也可到乡镇事务所直接办理相关手续。
3、乡镇事务所负责对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进行初审,无误后及时将参保登记信息录入城居保信息系统,在《参保表》上加盖公章,并按规定时限将《参保表》、户口簿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一并上报区级社保机构。
4、区级社保机构应对参保人员的相关信息进行复核(可与公安部门的信息库进行信息比对),无误后,对登记信息进行确认,同时为其建立个人账户,并及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
(二) 严格按照业务操作规程和相关政策核定缴费基数。
(三)保费征缴。
1、每年第四季度为集中缴费期,在此期间集中力量组织宣传和咨询活动,统一开展保费收缴工作。社保经办机构应指导所辖地区集中组织城乡居民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办理参保续保缴费手续,引导经济条件较好的参保人员提高缴费档次,做到应保尽保、应收尽收。
2、城居保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应按照规定按年缴费,也可补缴不足年限的缴费部分;对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规定按年缴费,缴费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也可补缴。
(四)权益记录。社保机构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将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单内容告知本人。同时,社保机构可通过政府网站、手机短信或电子邮件方式将个人账户记账明细、个人权益记录等相关信息提供参保人员。
(五)账户管理。
1、区级社保机构应为每位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用于记录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地方政府补贴、其他补助及利息。参保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作为个人缴费记入;村集体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对参保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补助或资助作为集体补助记入;地方各级财政对个人账户的缴费补贴以政府补贴名义记入。个人账户记录项目应包括:个人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养老金支付信息、个人账户储存额信息、转移接续信息、终止注销信息等。老农保参保人员转入城居保时,可将老农保个人账户储存额记入城居保个人账户。
2、参保人员个人缴费额到账后,区级社保机构将个人缴费额和地方财政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补贴同时记入个人账户,并从缴费的次月起开始计息。
3、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除参保关系注销以外,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
(六)转移接续。
1、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跨省、市地、县转移的,转出地县社保机构应将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转入新参保地,由新参保地为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同时,转出地社保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保留原有记录备查。
在本区范围内迁移户籍的参保人员,不需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应直接办理户籍地址变更登记手续。
2、参保人员须持户籍关系转移证明以及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等材料,到转入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参保表》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以下简称《转入表》)。村(居)协办员负责检查其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并按规定时限将《参保表》和《转入表》及有关材料上报乡镇(街道)事务所。转入地乡镇(街道)事务所审核无误后,应按规定时限将《参保表》和《转入表》及有关材料上报区社保机构。转入地县社保机构复核无误后,应按规定时限向转出地县社保机构寄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接收函》(以下简称《接收函》)和户籍关系转移证明等相关材料的复印件。
3、转出地县社保机构接到《接收函》和相关材料后,应对申请转移人员相关信息进行核实,符合转移规定的,应及时通过信息系统为参保人员进行结息处理,打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出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于次月通过金融机构将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划拨至转入地县社保机构指定的银行账户,将《审批表》寄送转入地县社保机构,并终止申请转移人员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4、参保人员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继续在原参保地领取待遇,待遇领取资格核对工作由户籍迁入地社保机构协助完成。
(七)制度衔接经办。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业务经办工作,参照《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经办规程(试行)》(人社厅发[2014]25号)执行。与其他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业务经办工作,待有关政策办法出台后再做具体规定。
(八)待遇审核与支付。
1、参保人员从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次月起开始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2、乡镇(街道)事务所按月通过信息系统查询生成下月到达领取待遇年龄参保人员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通知表》(以下简称《通知表》),交村(居)协办员通知参保人员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或补缴手续。
3、参保人员应携带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等材料,到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在《通知表》上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村(居)协办员负责检查参保人员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并于每月规定时限内将相关材料一并上报乡镇(街道)事务所。参保人员也可直接到乡镇(街道)事务所或区社保机构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4、乡镇(街道)事务所应审核参保人员的年龄、缴费等情况,并将符合待遇领取条件人员的相关材料上报区社保机构。
5、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实行社会化发放。区社保机构应根据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个人账户资金支付等情况,通过信息系统按月生成《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审批表》,送区财政部门申请资金。待区财政部门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划转到支出户后,区社保机构应在养老金发放前3个工作日内将发放资金从支出户划拨至金融机构,并将待遇支付明细清单提供给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应及时将支付金额划入待遇领取人员银行账户,并于3个工作日内,向区社保机构反馈资金支付情况明细和支付回执凭证。
6、区社保机构应对金融机构反馈的资金支付情况明细和支付回执凭证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在信息系统中进行支付确认处理,并相应扣减待遇领取人员的个人账户记录额。发放不成功的,区社保机构应及时会同金融机构查找原因,及时解决,并进行再次发放。
7、待遇领取人员自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保险待遇。村(居)协办员应于每月初将上月死亡人员名单通过乡镇(街道)事务所上报至区社保机构。区社保机构对死亡人员进行暂停发放处理,待死亡人员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对死亡人员进行养老保险关系注销。
8、参保人员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应携带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证明材料,到村(居)委会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填写《注销表》。
(九)基金财务。按照《连云港市云台山风景名胜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加强基金管理。单独设立一个财政专户、一个收入户、一个支出户,单独记账,独立核算,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基金,基金结余按国家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十)计划统计管理。每年年初,区社保机构编制本年度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计划(预算),经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审核批准后执行。每年年末,区社保机构应进行基金收支平衡决算,编制财务报告,向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和上级业务管理部门报告计划执行情况。区社保机构要按照统计报表制度,完成统计数据的采集和报表的编制、汇总、上报等工作。统计工作要做到内容完整、数据准确、上报及时。区社保机构应按照上级业务管理部门要求定期整理、汇总业务台账信息,并建立统计台账,编制统计报表,形成统计分析报告。
第十二条 办理城居保各项业务应严格审核相关报表、凭证等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出具的相关资料和凭证应规范统一,数据修改应有严格的审批制度和程序,同时进行登记备案。
第十三条 业务操作实行授权管理,设置处理权限。单项业务,一人不能同时进行二级(含二级)以上业务权限的操作。各部门、岗位的业务管理、操作人员都应在其职权范围内开展工作,不得超越所授权限。各项业务环节既独立操作,又相互衔接、相互制约。
第十四条 业务处理权限的分配及其调整应由业务部门拟定报分管领导审批后送稽核部门、信息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实行办事公开。城居保政策、业务流程、办理时限和内容以及经办人等应公开透明。
第十六条 建立完善档案资料保管制度。城居保原始资料以及办理过程中涉及的相关资料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必须留存纸质资料,保证经办、复核、审核、审批人员的签名齐全,按规定使用和加盖公章,及时归档、立卷、保管。
第十七条 城居保经办机构稽核部门与待遇发放部门每年应对享受领取待遇的人员进行生存状况认证。
第四章基金财务控制
第十八条城居保经办机构应严格按照社会保险基金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财务会计操作规程,对基金财务处理全过程实施监督。
第十九条 建立大额资金存储的集体决策和资金支出的分级审核制度。对大额资金支付业务应集体决策并做文字记录,资金支付应按授权批准的额度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条 财务部门必须设立部门负责人、总账会计、出纳三个岗位,各岗位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财务人员一律要求持证上岗。
第二十一条 建立合理的责任分离制度,做到货币、有价证券的保管与账务处理相分离;重要空白凭证的保管与使用相分离;资金收支的审批与具体业务办理相分离;资金支付与审查相分离;信息数据处理与业务办理及会计处理相分离。
第二十二条 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要求进行会计核算,规范使用会计科目,合理运用会计方法,依据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进行账务处理,更正会计记录应履行审批手续。
第二十三条 加强与货币资金相关的票据的管理,明确各种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背书转让、注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并专设登记簿进行记录,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被盗用。
第二十四条 银行预留印鉴应分别由不同人员保管。财务专用章应由专人保管,个人名章必须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第二十五条 按照规定需要有关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经济业务,必须严格履行签字或盖章手续。
第二十六条 财务部门应对业务部门生成的保费征缴、支付计划进行复核。按月将基金应收、实收、基金应付、实付情况信息及时反馈相关业务部门核对。
第二十七条 建立基金预算和决算管理制度。财务部门每年应会同相关部门科学编制基金收支预算和财务决算,认真分析基金的收支状况。
第二十八条 建立会计档案管理制度,会计档案应及时交档案管理部门统一保管。会计人员轮岗或调离时应严格履行交接手续。
第五章 信息系统控制
第二十九条充分利用计算机技术手段规范业务操作程序,减少操作过程的人为因素,最大限度地实现内部控制的自动化。
第三十条使用统一的业务操作软件。
第三十一条严格按照劳动保障部关于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建设的标准规范业务系统和数据库建设,制定明确的操作流程和管理制度。根据业务流程和业务系统功能划分各个部门和岗位的职能,明确业务操作人员和系统维护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条建立计算机监控业务运行的常规制度。业务系统应设置数据间逻辑钩稽关系检测功能,业务部门和稽核部门定时或不定时检查业务数据逻辑关系的正确性,并依此对经办业务进行监控。
第三十三条业务系统对有关联关系的业务必须建立联动和牵制关系,并设置防止错误操作的警示和制约功能。
第三十四条业务权限一般设经办、审核、审批三级,按照业务操作规程和业务审核、审批制度的要求进行确定。一般情况下,审核权限在部门负责人,审批权限在单位领导或其授权的被委托人。部分业务经审核后即可终结。
第三十五条建立数据录入、修改、访问、使用、保密、维护的权限管理制度,明确数据操作所依据的有效凭证和必须履行的审批手续,加强对信息系统数据的监控。通过计算机后台修改业务系统数据的业务应设置操作权限。权限变更由有关部门提出书面报告。经办权限更改须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审核权限更改须经单位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同意。权限更改由信息系统管理员按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业务系统应设置业务操作、系统维护的记录和可检查功能。业务系统上所有操作都必须留有记录(痕迹),具有可溯性和可复核性。业务部门和稽核部门应定期自查或检查操作记录。业务系统维护技术文档应作为长期档案归档保管。
第三十七条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反馈机制。对业务数据等信息管理、交流和反馈作出明确规定,确保管理层及时了解各项业务的办理情况和综合数据。
第三十八条建立计算机机房管理和网络安全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网络。业务系统与互联网必须实现物理隔离,防止通过网络篡改业务系统数据行为。加强网络和计算机病毒防护,确保网络安全。
第三十九条建立密码管理制度,每年至少更换一次操作密码,岗位变动时应随时更换操作密码,确保密码使用安全。
第四十条加强相关设备的管理。做好防尘、防火、防水、防磁、防雷击等工作,落实定期维护、故障处理,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
第四十一条 必须在经单位领导审定后,才能对外发布或提供统计数据和统计分析材料。
第六章 稽核监督控制
第四十二条 稽核部门履行内部控制的管理与监督职能。稽核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和专业工作能力。稽核部门工作人员应保持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直接对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依法对我区城居保经办机构内部控制运行情况履行监督职责。
第四十三条 稽核部门应依照国家有关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及政策性文件,制定年度内部控制检查工作计划,报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内部控制体系的运行情况以及各业务环节进行检查。
第四十四条 内部控制检查的形式有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年度综合评价等方式。
日常检查是根据年度工作计划,随机按比例抽取检查对象,按照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对每一个业务环节和控制点进行检查,确保手续到位、资料齐全。
专项检查是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城居保经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委托,对内部控制运行的重点和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进行检查。
年度综合评价是在检查的基础上,每年底对内部控制制度建立、执行情况进行的全面评价。
第四十五条稽核部门开展内部控制检查工作,具有以下职权:
(一)有权要求被检查对象提供城居保基金的预算、决算、报告、报表和财务会计等资料;检查被检查对象有关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资产和有关业务信息系统数据、档案、资料,参加被检查对象的有关会议;对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问题向有关对象进行调查取证。
(二)对被检查对象拒绝、拖延提供资料,或拒绝稽核部门的问询或作不实的说明的,稽核部门有权要求其纠正,情节严重的建议单位领导给予行政处分。被检查对象不落实整改要求的,稽核部门应及时上报单位领导予以处理。
(三)对危害城居保基金安全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马上做出阻止、纠正的决定。
(四)在监督检查过程中,稽核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发现被检查对象或个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并构成犯罪的,应及时上报单位领导、同级基金监督行政部门和上级城居保经办机构稽核部门并提出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建议。
(五)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对责任单位和个人给予批评、处分的建议。
第四十六条稽核部门的工作人员开展内部控制的监督检查工作,应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泄漏被检查对象有关工作秘密,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弄虚作假。违反规定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内部控制检查按以下程序实施:
(一)检查前应制订监督检查方案,报本单位领导批准,成立检查组。检查前,原则上应提前7个工作日向被检查对象发出《监督检查通知书》。在特殊情况下,若事前通知对监督检查效果有明显影响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可直接持《监督检查通知书》实施检查工作。
(二)检查人员应根据检查情况编制《检查工作记录》,做到一事一录。
(三)检查组应在监督检查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可延长到30个工作日以内),形成《检查及整改意见反馈通知书》征求意见稿并通知被检查对象意见。被检查对象收到《检查及整改意见反馈通知书》征求意见稿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的,视为无异议。检查组对有异议的问题应进一步核实,如有必要应当修改《检查及整改意见反馈通知书》征求意见稿。
(四)《检查及整改意见反馈通知书》征求意见稿无异议后,被检查单位应在1个月内完成整改并在《检查及整改意见反馈通知书》征求意见稿上填写意见和整改情况后回馈检查组。
第四十八条建立要情报告制度。凡发现涉及养老保险基金挤占挪用、欺诈冒领等违规违纪情况的,应在发现要情5个工作日内将初步情况上报单位负责人以及同级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部门。
第四十九条要情报告的内容包括:发现要情的时间和方式;要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涉案人员的基本情况;要情的初步情况;报告单位、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第五十条上报的要情必须由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签名并加盖公章。经办机构对所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五十一条建立定期评价制度。
内部控制考评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考评时限为上年度。自评时间为每年1月,考评时间为每年第一季度。
考评内容:
(一)单位领导是否重视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包括单位领导对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的关注和要求,建立有利于控制风险的组织架构等内容。
(二)城居保经办机构是否制订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并按内部控制制度规定完善业务操作和岗位责任制。
(三)各项业务是否严格按照业务操作规程办理,岗位责任制是否落实,是否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行为。
(四)各项业务办理环节中的办理手续是否完备,相关凭证是否真实有效,数据录入是否完整准确,相关岗位之间的制约是否落实。
(五)基金的收支是否符合标准和规定;是否存在基金被贪污、挪用、截留等现象。
第五十二条 定期将考评结果将报告社会保险监督行政部门,全面反映内部控制工作情况、内控控制建设存在的问题和典型案例。
第五十三条经办机构应建立内部控制奖惩制度。对在内部控制工作中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人员,由所在单位给予精神或者物质奖励。对内部控制制度完善、执行有力、没有发生损害基金安全完整案件的经办机构,给予相关单位、责任人表扬、奖励。对内部控制制度执行不力、内部控制工作混乱、隐患较多的单位和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对已发生基金被贪污、挪用或导致其他损失构成犯罪的单位、责任人,提出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建议。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