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4253308/2017-00235 | 分 类 | 其他 / 通知 |
发布机构 | 云台山风景区管委会 | 发文日期 | 2017-11-22 |
标 题 | 关于提高云台山景区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 | ||
文 号 | 连景办发〔2017〕34号 | 主 题 词 | |
内容概述 | 各处街场: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江苏省社会救助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99号)相关规定要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按照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0%-50%比例,确定城市和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苏南、苏中、苏北平均供养标准一般分别不低于40%、45%、50%”的规定,以景区2016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15025.7元为依据,核定2017年度景区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为每人每 | ||
时 效 | 有效 |
各处街场:
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江苏省社会救助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99号)相关规定要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按照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0%-50%比例,确定城市和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苏南、苏中、苏北平均供养标准一般分别不低于40%、45%、50%”的规定,以景区2016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15025.7元为依据,核定2017年度景区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分散供养标准为每人每年6900元。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市云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