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4253308/2015-00180 | 分 类 | / |
发布机构 | 云台山风景区管委会 | 发文日期 | 2015-06-01 |
标 题 | 临时救助办事指南 | ||
文 号 | 无号 | 主 题 词 | |
内容概述 | |||
时 效 | 有效 |
临时救助办事指南
市区城乡困难居民临时救助。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临时性、应急性、过渡性的专项救助。
市区户籍居民家庭,因下列原因造成家庭生活暂时困难的,可以申请临时救助:
(一)发生火灾、溺水、交通事故、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未获得赔偿或在获得赔偿、保险金及其他救助后,家庭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家庭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
(二)发生突发重大疾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报销、医疗救助部分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个人负担医疗费数额仍然较大,导致家庭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
(三)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1倍以上2倍以下(不含2倍)的低保边缘家庭因生活必须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
(四)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家庭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城乡家庭,经其他救助措施帮扶后,基本生活仍然难以维持的。
非市区户籍居民个人,在市区取得居住证,且在市区稳定就业、在同一区居住生活满3个月的,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的,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可以申请临时救助。
申请临时救助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供家庭成员户口、收入证明,大病、重病已支付的医疗费税务发票或财政票据、有关病历,学籍证明、婚姻证明以及单位和社会救助帮困的情况证明等必需的材料;委托、授权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和管理部门对其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核查;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5个工作日内,在村(居)委会或单位协助下,由2名调查人员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填写《连云港市市区城乡居民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并在村(居)委会或单位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日。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区审批;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区民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通过“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对申请人信息进行核查,并完成入户抽查工作。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及时作出审批意见。如遇特殊情况,审核审批期限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5个工作日。实施临时救助的情况,应当按规定及时录入“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并在村(居)委会或单位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日;
(四)对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人,由区民政部门或者委托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将临时困难救助金一次性发放给申请人;具备条件的,也可以由财政部门通过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
本办法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