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4253308/2019-01065 | 分 类 | / 通知 |
发布机构 | 云台山风景区管委会 | 发文日期 | 2019-12-09 |
标 题 | 关于印发《云台山景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奖励措施实施办法》的通知 | ||
文 号 | 连景发〔2019〕80号 | 主 题 词 | |
内容概述 | 关于印发《云台山景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奖励措施实施办法》的通知 | ||
时 效 | 有效 |
各处街场、机关各部门、各相关单位:
《云台山景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奖励措施实施办法》已经景区党委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云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
2019年12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台山景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奖励措施实施办法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市、区关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的决策部署,推动景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取得实效,根据《连云港市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激励措施实施办法》(连农发〔2019〕168号)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评价和奖励目的
为了进一步激发和调动景区各村(居)人居环境整治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新性,结合我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重点任务,建立健全正向激励机制,通过奖励部分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成效明显的村居和村民,推动形成主动作为、竞相发展的良好局面,促进景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不断取得新成效。
二、评价和奖励对象
按相关整治要求对景区云台街道十个村(居)及村民进行评价,并对云台街道及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成效明显的村(居)、村民进行奖励。
三、奖励措施
(一)对十个村(居)的奖励。
1.完成市级示范村创建任务,每村奖励20万元。
2.完成市级达标村创建任务,每村奖励10万元。
(二)对村民的奖励。
完成市“庭院美化示范户”创建的2户村民,每户奖励1000元。完成区级“庭院美化示范户”创建的100户村民,每户奖励500元。
四、其他事项
(一)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景区农村环境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评价过程中,区农村环境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景区有关部门适时进行实地抽查。一旦发现存在弄虚作假、搞形式主义的,将取消其奖励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