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4253308/2014-00068 | 分 类 | /决议 |
发布机构 | 云台山风景区管委会 | 发文日期 | 2014-09-29 |
标 题 | 云台山风景名胜区餐饮场所饮食卫生安全须知 | ||
文 号 | 号 | 主 题 词 | |
内容概述 | |||
时 效 | 有效 |
为充分保障广大游客和市民的饮食安全,有效预防食物中毒事件发生,强化餐饮单位的饮食卫生安全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特提出以下要求。各餐饮场所应当严格、认真地履行以下饮食卫生管理责任,确保不发生食物中毒及食源性疾患事故。
一、饮食卫生安全保障要求
1. 建立健全饮食卫生安全管理组织。由各单位法定代表人亲自负责,指定部门负责人落实各项保障措施,明确职责,分工到人。
2. 制定饮食、饮水卫生安全操作规程和保障方案,加强生活饮用水水源管理,防止水源污染造成疫病传播。
3. 餐厅、厨房、茶水房等饮食卫生相关地点必须无条件接受卫生监督人员的监督指导,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卫生监督工作。
二、食品卫生管理要求
1. 食宿接待单位必须符合《食品安全法》要求,取得有效《餐饮服务许可证》,所有从业人员持有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并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2. 食品加工、烹调条件、卫生设施及环境等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3. 采购肉制品须向供货方索取检验合格证或化验单,入库前进行验收并记录;采购定型包装食品须认清卫生许可证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不得使用三无、过期变质或已开封食品。为保证食品新鲜,所有食品,特别是容易腐败变质的肉类、水产品等最好当日采购当日使用;隔夜饭菜不得留到第二天供应。
4. 不得供应生炝水产品和外购的凉拌菜、卤菜、冷冻饮品、冷食、豆浆等高危食品。
5. 有独立的粗加工场所,蔬菜、肉类、水产品分别有单独的清洗池;禽蛋在使用前须对外壳进行清洗消毒;食品原料须用自来水洗净;食品加工须按先粗后细的顺序操作。
6. 宰杀活禽、水产品区域须与其他食品加工区域严格分开。
7. 盛放生熟食品的容器须分开,用前应消毒,用后应洗刷干净;餐饮用具使用前按规定洗净、消毒。
8. 食品操作过程要防止交叉污染,生熟食品彻底分开,菜肴从制作到食用不得超过2小时,并在清洁环境下保存;超过2小时存放的食品须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条件下存放。
9. 所有食品须烧熟煮透,其中心温度要高于70℃。
10. 所有主副食品须留样(100g)备检,放置专用冰箱冷藏48小时。饮料、调料、饮用水等也应整型包装留样。
11. 食品添加剂应按照国家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使用,暂停使用硝酸钠(钾)和亚硝酸钠(钾)品种。
12. 所使用的生活饮用水必须符合卫生部《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供应的桶装饮用水、瓶装饮用水须选用符合有关卫生标准、信誉度较好的正规企业生产的产品。
13. 食品加工、销售及用餐场所须提供足量的消毒液、消毒毛巾,随时供食品从业人员和用餐者使用。厨房、餐厅应有良好的机械通风换气设施,保持空气流通、新鲜,并每天消毒一次。
14. 消毒、杀虫、灭鼠药品必须妥善保管,有专用场所储存,有专人保管,防止与食品混放,严禁使用毒鼠强、敌鼠钠、敌敌畏等剧(高)毒药品。
15. 食品从业人员应穿白色工作服帽上岗,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
市云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
2014 年 9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