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4253308/2019-00048 | 分 类 | 其他 /决议 |
发布机构 | 云台山风景区管委会 | 发文日期 | 2019-03-19 |
标 题 | 关于认真做好2019年城乡低保年审复核工作的通知 | ||
文 号 | 连景社发〔2019〕4号 | 主 题 词 | |
内容概述 | 关于认真做好2019年城乡低保年审复核工作的通知\n | ||
时 效 | 有效 |
云台街道社会事业办、南云台林场社会事业办:
为了进一步提升景区城乡低保工作规范化管理水平,做好低保与扶贫政策的有效衔接,根据《江苏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苏民规〔2012〕2号、苏财社〔2012〕245号)、《连云港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连民保〔2013〕)6号和《连云港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年审复核规程》(连民保〔2016〕2号)精神,经研究,社会事业局决定对景区所有正在享受城乡低保的对象进行一次年审复核,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核的对象
2019年1月底在册的所有城乡低保对象。
二、方法和步骤
此次年审复核由区统一组织实施。各处街场按照“入户调查、索函取证、邻里走访、民主评议、张榜公示、审查资料、信息比对”等方法进行。从2019年1月21日开始,到5月25日结束,具体分为5个阶段:
第一阶段:动员安排(1月21日—— 1月31日)
第二阶段:申报核查(2月1日 —— 4月20日) 第三阶段:评议公示(4月21日 —— 4月30日)
第四阶段:汇总核对(5月1日——5月10日)
第五阶段:审核审批(5月11日—— 5月25日)
三、审核的内容
城乡低保年审复核要严格坚持政策标准和审核程序,集中查处“错保”问题,重点纠正“漏保”以及违规享受低保的问题,真正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动态管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享受低保资格:
1、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
(1) 拥有汽车和大型农机具的家庭;
(2) 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的家庭;
(3) 自费安排子女择校就读或者出国留学的家庭;
(4) 具有有价证券买卖或者其他投资行为的家庭;
(5) 非因拆迁原因,拥有两套以上产权住房并且住房总面积超过当地住房保障标准面积两倍的家庭;
非因拆迁原因,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之前一年内或者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期间,购买商品房或者超过标准面积的经济适用房的家庭;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之前一年内或者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期间,兴建或者购买非居住用房的家庭;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之前一年内或者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期间,装修住房并且装修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
(6) 家庭人均金融资产超过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2倍的家庭;
(7) 其他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
2、拒绝配合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部门对申请者家庭状况进行调查,致使无法核实收入的家庭;
3、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和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或虚假证明的家庭;
4、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份额,或者放弃法定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家庭;
5、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但未依法履行义务,致使申请人未获得赡养、抚养、扶养权益的家庭;
6、人为闲置承包土地的家庭;
7、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并且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从事生产劳动的家庭;
8、参与赌博、嫖娼、吸毒、偷窃、卖淫、诈骗、非法组织等违法活动的人员;
9、各类服刑、劳动教养期内人员(经司法行政部门认定的社区矫正人员除外);
10、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市“三无”老人、孤儿;
11、其他情形;
(1)执行政策走样,违规操作办理。如农村户口办理城市低保,城市户口办理农村低保的;保户漏人、拆户合户、单人单户(宗教教职人员、混合户的单人户和成年重度残疾人除外),因处理上访、维稳、企业破产改制、发展地方产业经济(种植西瓜、经济果林等)、发放村干部工资、征地拆迁及失地农民等整体纳入的。
(2)收入发生变化,超出低保标准。如家庭成员中有离退休、退伍安置、在外打工、离婚再婚、人员死亡及大学生学业期满的;或者家庭成员中有1人以上为行政、事业、国营企业等单位正式职工,且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3)在劳动年龄阶段内,身体健康,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享受低保期间,连续2次或者无正当理累计4次拒绝参加乡镇(街道)、村(居)委会组织的公益性劳动的。
(4)家庭拥有经营机动车辆、工程机械(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二轮摩托车以及从事农业生产的三轮车除外)等,不论车辆归属且连续使用三个月以上的,以及从事其它经营活动且经营收入超过保障标准的。
(5)农村拥有一套商品房的。
(6)拥有、租赁商业门面、店铺,家庭成员属私营企业主或从事服装、家电、百货、餐饮、娱乐及其他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经营收入较稳定,家庭月人均收入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7)在银行有消费类贷款的,如贷款购买汽车、房屋等。
(8)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有足够的赡养、扶养能力,却把家中老人单独分离出来办低保的。
(9)经常变换家庭住址或联系方式而不告知管理机构,致使管理机构无法与其联系,或者连续3个月不领取低保金的。
(10)饲养大型、名贵宠物;进行股票、基金、期货、外汇、权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的。
(11)无理取闹、殴打工作人员,扰乱工作秩序,妨碍管理机构正常办公。
(12)家庭成员中有出国工作(包括劳务输出),赴外学习、经商的。
(13)没有经过申请审核、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张榜公示等程序以及档案资料不全违规纳入保障范围的。
(二)准确核算城乡低保家庭保障金额
新申请低保家庭及在册低保家庭领取的保障金额应严格按照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进行差额核算;按照家庭成员中核定的分类施保类型确定其分类施保金额。严禁对申请低保家庭收入核算不清,分类施保类型不清,随意估算保障金额、分类施保金额或依据家庭情况拟定保障金额。切实做到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
(三)符合低保条件的要及时纳入保障范围
具有我市户籍,市区城市居民月人均收入低于560元,市区农村居民月人均收入低于500元,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江苏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规定条件的,均可以申请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1.具有我市户籍,家庭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的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包括:盲视力残疾一级、二级;精神残疾一级、二级;肢体残疾一级、二级;智力残疾一、二级),经个人申请,可以按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2.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纳入农村低保范围实行社会兜底保障:
⑴属建档立卡贫困家庭。⑵完全丧失劳动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缺乏自我发展能力,无法通过生产扶持、就业发展、搬迁安置和其他措施脱贫的贫困家庭。⑶月人均收入低于农村月低保标准的家庭。⑷家庭财产符合当地农村低保家庭认定条件的家庭。
3.对实现就业或接受扶贫开发项目取得收入尚不稳定,且已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可按原政策给予3个月的最低生活保障,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在此基础上可延长到6个月救助时限。
4.对家庭成员中因患重大疾病,一、二级重残人员(成年重度残疾人除外)单独纳入城乡低保的,要严格复核其家庭收入和财产,如果符合条件或该家庭属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的可整户纳入,否则,予以取消。
四、几点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处街场结合贫困家庭建档立卡,做好低保户与贫困家庭的有效衔接,与社会保障兜底工作同部署、同安排。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科学谋划,周密部署,层层包抓,夯实责任,重点抓好“政策宣传、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张榜公示、信息核对”等关键环节,切实做到入户调查详实、民主评议规范、张榜公示到位、档案资料齐全、管理机制健全、救助对象准确。
(二)严格程序,规范操作。要认真贯彻落实《江苏省社会救助办法》、《江苏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做到申请审核有资料、会议研究有记录、评审核查有报告、评议公示有存根。建立健全调查、审查、审核、审批签名制度,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经办、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工作制度。做到“四不审批”:不入户调查不审批、不民主评议不审批、不张榜公示不审批、不实行备案不审批。对低保经办人员和干部优亲厚友,吃、拿、卡、要,徇私枉法等违法违纪行为要严肃查处。
(三)健全机制,完善资料。要严格规范动态管理机制,积极做到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凡取消的低保对象,不论何种原因,一律不得恢复低保待遇,必须严格按程序重新申请办理。年审复核的同时,要积极做好社会救助系统中城乡低保资料及档案资料的补充完善和更新工作。对不完善、不规范的低保对象资料要进行补充、完善,做到系统专人维护,数据真实有效,更新及时,安全保密;资料完整准确,标准规范统一,分类管理,分户建档。
各处街场年审结束后,于5月25日之前将低保复审材料报社会事业局审批。
云台山景区社会事业局
2019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