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史镜鉴】 中国传统廉政建设的历史舞台
信息来源:云台山风景区管委会 发布日期:2019-04-16 17:12:51 浏览次数: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时代环境(王朝废兴)、体制环境(君主专制)、政治环境(官僚政治)、经济环境(小农经济)、文化环境(儒家文化),共同构成了中国传统廉政制度生成发展的历史舞台。正是这些因素,决定了中国传统廉政思想沛然而兴的必然性,决定了中国传统廉政制度所以生存的合理性,决定了中国传统廉政建设绝难避免的局限性。

廉政制度与王朝废兴

  在漫漫几千年的文明岁月中,华夏大地上曾先后出现过十余个国力强大的王朝。自夏商之后,周秦汉唐相继而起,宋元明清紧随其后。其间,还有数以百计大大小小的各类割据政权,也曾在历史舞台上扮演过匆匆过客的角色。前事不忘,后事之师,前朝政权盛衰兴亡的史实,犹如一面可供借鉴对照的镜子,无情地摆在后世统治者面前。大凡具有远见卓识和政治抱负的政治人物,对此都会有所思索、有所惕励。

  在“览古今”、“知兴替”、“察安危”的探究过程中,中国历代王朝的统治者们自觉不自觉地得出了结论:任何强大的政权都不可能不受任何限制地为所欲为,为了王朝的根本利益和长治久安,国家政权对自身的政治行为必须实行一定程度的自我约束。中国传统廉政制度,于是作为国家政权实现自我约束的一种制度规定而登上了历史舞台。传统廉政制度,以国家政权整体和统治集团成员作为自己的规范对象。对于前者,主要通过调整改善统治政策的方式约束其统治行为;对于后者,主要通过规范其政治行为的方式实施约束。王朝的废兴,自有其内在的规律。历史的发展,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实施廉政制度,强化自我约束,这是中国古代国家政权在时代前进的潮流中不得不作出的合理选择。

  王朝的盛衰兴亡,不仅提出了对廉政制度的客观需要,而且也为廉政制度的实际效用提供了历史的验证。从历史实践来看,但凡国家政权能够清醒地强化自我约束、切实地推行廉政举措的时期,政治就相对清明,生产就相对发展,社会就相对进步,民生就相对安宁,王朝的统治也就相对稳固,一些所谓的“盛世”即由此出现。中国传统廉政制度在实践中显示了它所具有的积极进步意义。

  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加强国家政权自身的廉政建设,是社会矛盾运动所造成的必然趋向,而并非统治者发自内心的完全自愿。不得已而为之的“善政”,当然就会遇到种种局限。中国传统廉政制度从君主专制体制母体中脱胎而出,天生带有一些遗传的痼疾弊端,这也是不可避免的现象。

廉政制度与君主专制

  中国传统廉政制度是在君主专制体制条件下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在君主专制体制下,君主是整个国家的象征和代表,国家的各种大权集于君主一身,君主拥有无限的权力,君主的意志就是国家的法律,整个国家都是君主的私有财产,庞大的国家机器都成为君主任意指挥的办事机构。国家权力结构的这种特点,必然会对廉政制度产生根本性的、广泛性的深刻影响。这种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廉政制度完全围绕专制君主展开。传统廉政制度的本质,是为君主专制服务的一项政治制度。制定廉政制度的指导思想,当然是维护君主的绝对权威、保障君权的正常行使。就廉政制度的着眼点而言,传统廉政制度以各级官吏作为主要规范对象,其目的既在于防止官吏政治行为失范而激化社会矛盾,更在于制衡官吏政治行为失控而对君权造成危害。君主着眼于南面驭臣的需要,既实行一些积极合理的管理考课办法,同时又不惜采用各种卑污阴毒的权谋术数;既在整顿吏治方面取得一些有益的成效,同时却又不惜由此而损害国家政权治国理政的效能。廉政制度的积极作用,在很大程度上被专制阴影所冲淡。

  就廉政制度的落脚点而言,传统廉政制度能否落到实处,能否取得实效,往往并不取决于制度本身的合理性和规范性,而是具有强烈的人治色彩。君主严谴,惩贪措施即刻推行;君主宽纵,有关规定便如一纸空文。廉政制度的实际效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专制君主个人的素质和决断。

  第二,廉政制度对于专制君主本人缺乏约束力。在君主专制体制下,“朕即国家”。作为国家政权的最高代表和唯一化身,君主通过廉政制度居高临下地向官吏臣属们提出种种政治行为准则和政治道德规范,并以此作为控制臣属的手段。君主是廉政制度的制定者、推行者、监督者、受益者,并不是其规范的对象。传统廉政制度的一个重要表现形式,就是通过法律条文明确规定官吏执行职务方面的犯罪种类及其相应的处罚办法,并以此为依据惩治儆戒官吏贪赃枉法、营私废公的行为。此类与廉政有关的法律规定,同样对专制君主不具约束力。在法权源自君权、“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的历史条件下,一切法律都是君主为其臣民而制定的,君主本身处在凌驾于法律之上的地位而不会受其约束。

  中国传统廉政建设过程中所形成的一些政治行为规范和政治道德规范,完全是专门针对从政官吏而提出来的,对于专制君主则不具适用性。比如“廉”,其规范对象专指从政官吏,所以有“廉吏”、“贪官”之类的品分区别。至于君主,可以有“圣君”、“贤君”之类赞颂性的品分,可以有“暴君”、“昏君”、“无道之君”之类批评性的品分,但却从未出现过“廉君”的定评。这是因为“廉”从未成为约束君主的一种规范要求。

廉政制度与官僚政治

  实施廉政制度,本意在于治吏。中国古代国家政权对于治吏之道的早期探索,首先是从调节君臣关系的角度开始的。官僚政治作为君主专制的必然产物,两者共同构成了中国封建专制制度的基础和核心。君主的绝对专制,必须以庞大的官僚集团作为中介才能实现。对于君主来说,既要依靠官吏维系统治,又要时刻提防他们可能对君权造成的威胁和损害。春秋战国时期,君主专制体制开始确立,官僚制度正式登场,君臣关系成为统治集团内部最重要的政治关系。当时的统治者从维护绝对君权出发,就君主的驭臣之术进行了理论上和实践上的探讨。在此种背景下提出的官吏从政行为规范和从政道德规范,专制性极强,几乎都是要求官吏如何“忠君”、如何“事君”的内容,其廉政方面的意义相对苍白淡薄。

  随着社会本身的发展和政治经验的积累,历代王朝的统治者们为民众的力量所震慑,对于调节官民关系的重要性逐渐有了更深的认识。中国传统廉政制度针对官吏政治行为提出的规范要求中,除了继续强调“忠君”、“事君”之外,同时也不断增加要求官吏“爱民”、“恤民”、“富民”、“利民”的相关内容。主要表现在:首先是强调官吏(特别是直接临民施政的地方长官)在治民理政中的重要作用。“夫忠良之吏,国家所以为理也”。“治天下者以人为本,欲令百姓安乐,惟在刺史县令”。“太守,吏民之本也”。其次是从调节官民关系的角度提出了对官吏的规范要求。“自古为吏者尤以廉为贵”。廉,不仅包括官吏不得以权力侵占官属财物的规范要求,同样包括官吏不得仗势受取掠夺百姓财产的规范要求。再次是明确规定了官吏(特别是地方长官)应“为百姓兴利”的职责。官吏不仅应当讲求个人品质操守,还须“以政裕民”,通过自己的政治行为,“为民兴利,务在富之”。最后是强调了对于“贼民”的地方长官必须及时予以撤换,“勉察郡国守相群牧,非其人者毋令久贼民”。从调节官民关系的角度出发,强化对官吏政治行为的制约,丰富和发展了中国传统廉政制度的内容,同时也凸显了其在促进社会进步方面的积极意义。

  中国传统廉政制度强化对官吏政治行为的约束,并不意味着君主专制与官僚政治处于完全对立的状态。专制君主与官僚群体同属统治集团,其根本利益是一致的。一些帝王常常将此挂在嘴边,以图凝聚固结君臣利害关系。唐太宗曾多次明白地对大臣指出:君臣本系“同治乱、共安危”的利益共同体,“君失其国,臣亦不能独全其家”,“朕终日孜孜,非但忧怜百姓,亦欲使卿等长守富贵”。宋代统治者也公开承认:“为与士大夫治天下,非与百姓治天下也。”约束官吏的政治行为,正是为了维护统治集团共同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使他们能够“长守富贵”。此种目的,决定了中国传统廉政制度不可能完全站在社会民众的立场,不可能要求也不可能做到彻底整肃官僚政治所固有的种种弊端。它的主观意图和客观作用只在于:一是防止官吏政治行为失控,以免伤害专制君权和国家政权的整体利益;二是防止官吏政治行为失度,以免激化社会矛盾而引发民众反抗;三是防止官吏政治行为失范,以免削弱统治效能或破坏既定的统治秩序;四是防止官吏政治行为失德,以免失去维系统治的精神力量。

  传统廉政制度主要通过倡廉和肃贪两种方式来规范和引导官吏的政治行为。此处需要着重说明的是:中国传统廉政制度在历朝历代倡廉肃贪、整顿吏治的过程中无疑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在某些历史时段还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成效。但是,在君主专制和官僚政治赖以生存的社会条件没有根本消除的情况下,一切廉政的努力效果只能是有限的。中国传统廉政制度,造就了一批又一批的清官廉吏,惩办了一批又一批的贪官污吏,但却不可能彻底根除官僚政治的腐败痼疾。

廉政制度与小农社会

  几千年来,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始终在中国封建经济结构中占据主导地位。在小农经济的基础上,构建了封建中央集权专制政治的上层建筑。正是这种以小农经济为主的社会基础,提供了孕育中国传统廉政制度的深厚土壤,也决定了中国传统廉政建设的基本走向。

  小农经济提出了国家政权必须强化自我约束的客观要求。简单再生产是封建社会生存和延续的基础,小农经济发展的天然本能,就是要求简单再生产的基本条件不受破坏。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导致简单再生产无法正常进行的主要因素有:土地高度集中,农民失去土地;滥刑酷法,囹圄成市,农民丧失人身自由;横征暴敛,农民不得适时耕作,最低生存状态得不到起码保障;天灾战乱、社会动荡,等等。上述因素,毫无疑问主要是由统治集团的政治作为造成的。因此,小农经济要求国家政权进行自我约束,调整改善相关统治政策;要求国家政权强化吏治,收敛并规范他们的政治行为。无疑,上述要求客观上促成了中国传统廉政制度的出笼。

  小农经济构建了传统廉政建设的理想标准。小农经济下的民众盼望和幻想着清明盛世,并把这种希望完全寄托在“圣君明主”和“清官廉吏”身上。这样的民众具有特别的宽容顺从性,忍耐承受力较强,容易满足,懂得感恩。不到万不得已,只会逆来顺受。些许的“善政”,即会被认作是浩荡的“皇恩”而感激涕零。能够稍稍“为民作主”的官僚长吏,即会荣膺“青天大老爷”、“百姓父母官”之类的美称,不仅受到当时民众的赞颂和爱戴,甚至还会千古流芳。杨震、魏徵、包拯、海瑞等贤臣名吏的历史传奇也就由此诞生。小农经济所形成的这种社会氛围和历史环境,对于历代从政官吏中的洁身自好者来说,无疑可以起到积极的激励劝导作用。中国传统廉政制度中的一些规范内容,实际上就反映了小农经济对理想政治的强烈憧憬。

  小农经济推动了中国传统廉政建设的持续发展。朝政黑暗、纲纪废弛,吏治败坏、民不聊生,几乎是每一个朝代末期都会面临的政治局面。当小农经济简单再生产的基本条件被破坏殆尽时,忍无可忍的民众被迫铤而走险,纷纷揭竿而起,通过大规模的武装起义,展开了同“暴政”、“昏君”以及贪官污吏的斗争。中国历史上每一次大规模的农民起义,都沉重打击了当时腐朽黑暗的统治集团,在一定程度上调整了生产关系,促使小农经济的生存发展条件有所改善,从而为社会的继续前进开辟了道路。事态平息之后,新上台的统治者鉴于“水能载舟亦能覆舟”的历史教训,不得不重新加强政权的自我约束,调整改善统治政策,加大整顿吏治的力度,又开始了新一轮廉政建设的努力。中国传统廉政制度的持续发展由此而实现。

  小农经济决定了中国传统廉政制度未果而终的必然命运。中国传统小农经济具有很强的生命力,特别是修复再生能力。此种经济基础的稳定性,导致了封建专制上层建筑的稳定性。每一次改朝换代,经济基础既未发生根本改变,专制制度即继续沿袭生存。中国传统廉政制度的命运当然取决于上述根本的社会条件。在改善社会政治状况、推动历史前进步伐方面,传统廉政制度确实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传统廉政制度不可能实现真正廉洁政治的理想目标,不可能改变封建国家政权的根本性质,不可能挽救封建专制制度最终灭亡的必然命运。

廉政制度与儒家文化

  在中国传统思想文化领域,占据统治地位的是儒家文化。经过漫长的历史岁月,儒家文化广泛渗透并深刻影响了中国社会的方方面面。传统廉政思想和廉政制度的发展,当然也与儒家文化的熏陶不无关系。

  儒家文化中的一些积极的思想内涵(特别是有关人生价值、从政理想、荣辱道德方面的内容),为传统廉政制度直接输送了丰富的文化养料。主要有:关于“正心”、“修身”、“治国平天下”、“穷则独善其身、达则兼济天下”的人生理想;关于“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的人生情怀;关于“国以民为本”、“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的治国理念;关于为政“富国”、“以政裕民”,“以百姓之心为心”的政治取向;关于“安而不忘危、存而不忘亡、治而不忘乱”,“每思危亡以自戒惧”,“天下稍安,尤须兢慎”的政治识见;关于“劳而不怨”、“欲而不贪”的从政态度;关于“当须至公理天下”、“公道达而私门塞”的执政原则;关于“廉者政之本也”、“以廉为贵”、“以不贪为宝”的廉政观念;关于“知礼义”、“知辞让”、“知廉耻”,“先义而后利者荣、先利而后义者辱”的荣辱规诫;关于“奢侈者可以为戒、节俭者可以为师”,“俭以养德”的尚俭思想,等等。

  类似上述这些具有积极意义的思想观念,不断丰富发展了传统廉政思想的内容,在一定意义上成为中华民族传统思想文化中的优秀遗产。除了思想领域之外,儒家文化还通过其广泛的社会影响力,以文学、艺术等多种方式,构筑了某种有利于廉政建设的文化氛围。在这种整体氛围的感染熏陶和教育培养下,从政官吏中的一部分人不仅从行为上接受了廉政制度的客观约束,而且还在一定程度上开始了道德上对廉洁从政的自觉追求。

  儒家思想在它的发展历程中,经过历代统治者的包装、发挥和衍伸,与君主专制的政治体制高度吻合,使道德教化与制度规范一体化。战国晚期的荀子,以“礼治”融合仁政思想和等级规范;汉代董仲舒倡导“独尊儒术”、“天人合一”,使儒家思想上升为统治思想;经过唐代韩愈的“道统”说和宋元理学的演化,儒家文化与社会规范融为一体,成为维护统治秩序、禁锢思想的礼教。儒家文化的这种发展变化,既具有促进廉政建设的意义,又具有维护专制统治的意义,最终在近代社会转型过程中成为新文化运动抨击的对象。(余华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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