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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花果山景区禁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云台山风景区管委会 发布日期:2026-07-04 10:40 访问量:

各科室、单位、花果山文旅集团:

现将《花果山景区禁烟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连云港市花果山风景区管理处

                           2026年6月30日


花果山景区禁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花果山景区森林防火和消防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和遏制因吸烟引发的火灾事故,保护景区森林资源、生态环境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 林法》《江苏省消防条例》《江苏省云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景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禁烟区域,包括但不限于花果山景区封闭管理范围,含管理处室内公共办公区、停车场、游客中心以及景区检票口以内所有室外公共场所和室内对客服务区域。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景区管理处、花果山文旅集团企事业人员,驻区单位工作人员以及景区管理范围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人员(含从事餐饮、零售、娱乐等商业从业人员以及所有项目施工人员)。

第二章 管理责任

第四条 各单位应依据本办法,通过修订员工手册或制定相关内部规章制度等,明确各层级负责人的禁烟管理职责。其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禁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 景区管理处各部门(单位)、花果山文旅集团各部门及权属公司负责本部门(单位)工作人员的日常禁烟管理与监督,其负责人为本部门(单位)禁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单位)职责:

(一)负责组织本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学习本办法及禁烟相关知识,确保全员知悉禁烟规定和处罚措施。

(二)对本部门(单位)工作人员或管理的商业从业人员及所有项目施工人员的禁烟行为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发现违规行为及时制止。

(三)各部门(单位)须将本办法的禁烟要求,纳入对商业从业人员、项目施工人员的合同管理或考核制度中。

第六条 景区管理处各部门(单位)根据各自职能,切实履行禁烟管理职责,具体分工如下:

(一)组织宣传科负责本办法的学习宣传,组织开展禁烟主题活动,并将禁烟办法纳入内、外部培训内容。

(二)经济和社会事务科负责禁烟宣传(含宣传物料制作、禁烟标识设置与维护)及违规吸烟举报受理工作。 

(三)计划财务科负责违规扣款、举报奖励资金的收付工作。

(四)各职能部门(单位)根据本办法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禁烟管理相关工作。

第三章 行为规范

第七条 景区内所有工作人员严禁违规吸烟。

第八条 景区内所有工作人员应主动履行劝阻义务,对发现的游客或他人违规吸烟的,必须第一时间进行劝导和制止。

第九条 游客入园前,相关责任部门(单位)人员须做好火源管控和禁烟宣传,引导游客主动上缴打火机等火种,并提醒其自觉遵守禁烟规定。

第十条 景区须在主要入口、游客中心及关键点位设置清晰、醒目的禁烟标识,对客服务场所内不得放置烟灰缸、打火机、烟灰桶等吸烟器具。

第四章 违规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执行情况纳入花果山景区管理处及花果山文旅集团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体系,并作为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各部门(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被查实的,视为违反工作纪律。具体处理如下:

(一)此项违规行为将作为负面指标,计入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并按照普通工作人员100元/次,处及集团中层干部200元/次,处班子及集团班子一次300元/次标准从当月绩效中扣除。

(二)对违规行为予以内部通报批评。

(三)工作人员一个自然年内累计违反本办法达到三次及以上的,取消当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第十三条 景区管理范围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相应管理或聘用部门(单位)依据合同或管理制度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对在禁烟区域内吸烟者进行劝阻,不听劝阻的,及时向相关执法部门移交线索,对不听劝阻并扰乱公共秩序的,及时向公安部门移交线索。

第十五条 因违反本办法引发火情、火灾的,管理处或集团将案件线索移交区相关执法部门,由执法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因此类行为被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的,或虽未被追究但行为性质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及单位内部规章制度,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景区管理处及花果山文旅集团相关职能部门,采取定期检查、随机抽查、视频监控回放等方式,重点对景区内对客服务区域及工作人员在岗禁烟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形成检查通报。

第十七条 建立全员监督举报机制,鼓励职工和经营户举报违规吸烟及不劝阻行为,设立举报电话,按照“谁举报、谁举证”原则受理,并严格保密举报人信息。

第十八条 设立森林防火举报奖励专项资金(从林业发展专项经费列支),对实名举报并查实者,每次奖励50元,每月累计不超过500元(需附图片或视频)。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暂行二年。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花果山风景区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