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云台山风景区管委会 发布日期:2026-07-04 10:53 访问量:
各科室、单位,花果山文旅集团:
《花果山景区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试行)》已经花果山景区管理处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连云港市花果山风景区管理处
2026年7月3日
花果山景区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夯实花果山景区(以下简称景区)内部审计管理基础,规范内部审计实施流程,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参照《云台山景区管委会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结合景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花果山景区管理范围内,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以及景区审计机构对单位内部审计工作开展业务指导、常态化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内部审计,是指景区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依法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开展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推动景区规范管理、高质量运营的内部监督活动。
第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从事景区内部审计工作,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严禁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内部审计时,凡是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必须主动执行回避程序。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景区设立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内审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景区内部审计工作。内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审计办”),作为景区内部审计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在景区管理处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组织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六条 花果山文旅集团应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或者明确现有内设机构承担内部审计职能,并配备专职内部审计人员。
第七条 内审机构负责人应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相关专业背景及业务能力,并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运用信息化审计技术,创新内部审计工作方法。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履职所需的专业能力。单位应严格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人员通过业务培训、继续教育等形式,持续提升专业履职水平。
第九条 内审机构应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备内部审计人员。除涉密事项外,可根据工作需要依规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十条 单位应保障内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开展审计工作,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打击报复行为。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应主动配合审计工作,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严禁出现拒绝配合、刻意阻挠、隐瞒材料、虚假填报等行为。
第十一条 对内审岗位履职尽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工作成效突出的工作人员,所在单位应给予表彰。
第十二条 单位应将内审机构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列入本单位年度预算,并予以保障。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和权限
第十三条 景区内审机构依据国家规定及单位制度,对本单位及下属单位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计重大政策落实情况;
(二)审计发展规划、战略决策、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
(三)审计财政、财务收支情况;
(四)审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情况;
(五)审计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生态环保责任落实情况;
(六)审计经营管理与经济效益情况;
(七)审计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
(八)审计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
(九)审计信息化建设、管理及效益情况;
(十)协助单位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审计问题整改;
(十一)指导、监督、管理下属单位内审工作;
(十二)承办国家规定及单位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四条 景区内审机构在履行职责时,享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期报送发展规划、重大措施、财务收支、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有关资料及电子数据等全部资料;
(二)参加单位相关会议,组织召开审计专项会议;
(三)参与制度制定,提出内审制度完善建议;
(四)查阅业务、财务资料,实地勘验实物资产;
(五)核查各类信息系统及存储数据;
(六)向相关单位、人员问询取证;
(七)对正在发生的严重违法违规、资产浪费行为,及时上报主要负责人,获批后临时制止;
(八)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对违法违规事项提出纠正意见及管理增效建议;
(十)对违规失职、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人员,提出通报、追责建议;
(十一)对合规经营、成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提出予以表彰建议。
第十五条 景区审计办应对各单位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花果山文旅集团内部审计机构(或有审计职责的机构)的审计结果和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在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的同时,应及时报送景区审计办备案。
第十六条 单位主要负责人应适时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年度审计计划、审计质量控制、问题整改和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的统筹管理。
第四章 内部审计程序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一般应在实施审计3个工作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专案核查、突击审计等特殊事项,可在实施审计时同步送达通知书。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选派人员组成审计组,并确定审计组组长,审计组成员不得少于2人。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前,应结合审计任务,编制项目审计方案。
第十九条 审计组应严格依照审定的项目审计方案开展现场审计,采用合规的审计方法与程序获取完整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取得的审计证据应满足充分性、相关性、可靠性要求。重要证据应由证据提供者签字或者盖章确认;证据提供者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审计人员应注明原因和日期,并由两名以上审计人员共同签名佐证。
第二十条 现场审计工作全部结束后,审计组应编制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并在报送内部审计机构前,征求被审计单位及相关人员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应自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审计组提交加盖公章的书面反馈意见;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对征求意见稿无异议。送达日期以现场签收记录为准。
第二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或者相关责任人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提出书面异议的,审计组应当逐项核查核实,并据此对征求意见稿作出修改完善。无论采纳与否,审计组均应形成书面说明,连同被审计方的书面异议原件及修改后的审计报告,一并报送内部审计机构审核。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组报送的审计报告进行复核,完善后报请单位主要负责人审定。经审定的正式审计报告,应同步送达被审计单位、相关责任人员及有关单位。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本单位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参照国家、省、市、区关于经济责任审计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开展审计咨询项目,或配合相关部门协同办理核查事项的,可按规定简化审计实施流程,具体简化程序由本单位内部审计制度另行规定。
第二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及相关人员对正式内部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向内部审计机构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诉材料。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及审计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档案管理制度,规范做好审计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保管工作。内部审计档案应按单个审计项目或审计事项分类立卷、统一装订,确保档案资料完整、内容真实、分类规范、排序清晰。具备信息化管理条件的单位,应同步制作电子审计档案,实行电子归档管理。
第五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八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发现问题闭环整改机制,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内部审计发现、提出的问题和整改建议,被审计单位应及时组织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送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机构应检查评价整改效果,并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整改情况。
第二十九条 单位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加强与内部纪检监察、巡察、组织人事等其他监督职能部门的协作配合,搭建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常态化工作机制。
第三十一条 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 单位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当按照管辖权限,依法依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单位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未按整改要求进行整改,或对已要求整改的同类问题,屡审屡犯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规定或本单位内部规定的情形。
第三十四条 景区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审计,导致应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景区工作秘密或对游客身份信息安全造成影响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情形。
第三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时,单位应当第一时间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景区内不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其内部审计工作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景区审计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