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4253308/2021-00227 | 分 类 | / 通知 |
发布机构 | 云台山风景区管委会 | 发文日期 | 2021-10-21 |
标 题 | 连云港市云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相关补偿标准的通知 | ||
文 号 | 连景发〔2021〕40号 | 主 题 词 | |
内容概述 | |||
时 效 | 有效 |
连云港市云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调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相关补偿标准的通知
机关各部门,各驻区单位,各处街场、文旅集团:
为加快推进全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切实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全面推动我区城乡建设高质发展,根据《市政府关于调整市区房屋征收政策的通知》(连政发〔2018〕42号)精神,参照海州区政府《区政府关于调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相关补偿标准的通知》(海政发〔2018〕41号文),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景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政策相关标准调整如下:
一、关于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
依据 2017年连云港市住房保障局房屋租赁统计数据并结合我区区位实际情况,搬迁补助费调整为10元/平方米,临时安置补助费调整为每月12 元/平方米。
二、对事实经营房屋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助
事实经营的被征收房屋须符合《连云港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问题的规定》(连政发〔2011〕128号)规定的相关条件,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助标准调整为:商业氛围较优地段(商业街、市场街及毗邻的主次干道)按 600-800 元/平方米;商业氛围一般地段(非商业街和市场街的主次干道)按400-600元/平方米;商业氛围较弱地段(一般零散经营户)按100-300元/平方米的标准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委托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三年的平均净利润和停产停业期限评估确定。
三、对旧城区工业企业房屋的补助和奖励
根据工矿企业(含仓储)房屋的区位、生产、经营和税收等实际情况,采取“一企一策”方式给予一定的补助和奖励。具体补助和奖励标准由景区建设局研究制定报管委会同意后实施。
四、对征收个人住宅房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选择货币化补偿后,在其轮候保障住房期间,再一次性给予7200 元/户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市云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
2021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