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4253308/2023-00028 分 类 / 通知
发布机构 云台山风景区管委会 发文日期 2023-03-14
标 题 关于印发《云台山景区管委会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的通知
文 号 连景发〔2023〕4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时 效 有效
关于印发《云台山景区管委会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的通知
信息来源:云台山风景区管委会 发布日期:2023-03-16 11:15:49 浏览次数:

关于印发《云台山景区管委会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的通知



各处街场、机关各部门、文旅集团:

《云台山景区管委会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已经云台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市云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

2023年3月14日


云台山景区管委会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云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景区管委会)内部管理和监督,规范内部审计行为,提高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参照《连云港市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结合景区管委会自身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以及景区管委会审计部门对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内部审计,是景区管委会管理与监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景区管委会内部审计机构依法独立监督、检查和评价各处街场、机关各部门、文旅集团的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四条 各处街场、机关各部门、文旅集团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第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内部审计时,凡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景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或者明确内部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审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配备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职人员。

第七条 各处街场应当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或者明确内部机 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并配备专职内部审计人员。

街道应当对村级(社区)资金、资产和资源等进行审计;对村级(社区)主要负责人实行经济责任审计,并建立定期轮审制度,应审尽审,全面覆盖。

第八条 规模较大的国有企业,应当设立内部审计机构。

前款规定以外的国有企业,根据需要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并指定专人负责内部审计工作。

第九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履职所需的专业能力。单位应当严格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机构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有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适应信息化形势发展,运用信息化审计技术,创新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备内部审计人员。除涉密事项外,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十一条 单位应当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拒绝、阻碍、隐瞒、谎报。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单位预算。

第十三条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认真履职、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人员,由所在单位予以表彰。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和权限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的要求,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进行审计;

(二)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进行审计;

(四)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五)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

(六)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七)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八)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九)对本单位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十)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信息化建设、管理、效益等情况进行审计;

(十一)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十二)对本单位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十三)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应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政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及相关电子数据和技术文档;

(二)参加单位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四)检查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信息系统及其数据和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提出表彰建议。

第十六条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适时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年度审计计划、审计质量控制、问题整改和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的管理。

第四章 内部审计程序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机构一般应当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或者个人送达审计通知书。特殊审计事项,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十八条内部审计机构组成审计组,需指定审计组负责人。审计组成员不得少于2人,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前根据工作需要,编制项目审计方案。

第十九条审计组应当按照确定的项目审计方案进行审计,运用适当的审计方法和规范的审计程序获取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应当具备相关性、可靠性和充分性,并经提供者确认。

第二十条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内部审计机构提交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在提交内部审计机构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或者个人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被审计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审计组反馈书面意见,逾期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二条被审计单位或者个人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核实,必要时修改审计报告。审计组采纳或者不采纳被审计单位或者个人提出的异议反馈意见,应当书面说明理由,随同审计报告一并提交内部审计机构。

第二十三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审计报告进行复核,并将审计结果提交单位主要负责人审定。审计报告应当送达被审计单位或者个人及其他相关单位。

第二十四条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对本单位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可以参照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内部审计机构组织实施的审计咨询类项目,或者配合有关部门协同办理的事项,可以适当简化审计程序,具体程序可由单位内部审计制度加以规范。

第二十六条对内部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向内部审计机构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提出申诉。

第二十七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档案管理制度,保管内部审计档案资料。内部审计档案应当按照审计项目或者审计事项立卷归档,装订成册。档案应当资料完整、内容真实、分类恰当、排序正确。具备条件的,应当制作电子档案。


第五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八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

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送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检查整改效果,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整改情况。

第二十九条单位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三十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与内部纪检监察、巡察、组织人事等其他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第三十一条 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单位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当按照管辖权限依法依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单位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内部审计准则、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和本规定等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单位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第三十六条 不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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