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4253308/2018-00263 | 分 类 | 其他 / 通知 |
发布机构 | 云台山风景区管委会 | 发文日期 | 2018-09-27 |
标 题 | 关于印发《云台山风景名胜区限额以下国有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 ||
文 号 | 连景发〔2018〕81号 | 主 题 词 | |
内容概述 | 关于印发《云台山风景名胜区限额以下国有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n | ||
时 效 | 有效 |
各处街场、机关各部门、旅发集团:
现将《云台山风景名胜区限额以下国有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管理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云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
2018年9月27日
云台山风景名胜区限额以下国有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云台山风景名胜区限额以下国有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行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遵照公正与效率结合、统分结合和管放结合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云台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处街场、下属国有企业(下称建设单位),限额以下使用财政(国有)资金投资建设的各类工程项目(包括房屋建设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及配套工程、房屋道路维修工程、园林绿化景观工程等)的施工(含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限额以下项目是指施工工艺成熟、技术简单、合同额低的财政(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包括项目的施工(含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不高于下列任意标准的: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下;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下;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
第四条 工程项目由招标人负责具体的发包工作,招标人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一般为工程项目立项批文上确定的建设单位。招标人应规范招标行为,严禁肢解工程规避监管,除单独立项的专业工程外,招标人不得将一个单位工程的分部工程发包给其他专业承包单位。
第二章 发包方式
第五条 财政资金或国有企事业单位投入的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至400万元人民币工程施工;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至200万元人民币;10万元至100万元人民币的工程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根据工程性质、资金来源、金额大小、紧急程度等,分类确定施工或服务单位。由建设单位报景区管委会研究同意,报景区招标办审核后进行简易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并由景区审计办对控制价进行审核。
第六条 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施工,30万元以下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1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由各建设单位自主决定采用合理低价方式直接发包、简易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并将相关档案资料报景区招标办备案。
第七条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情形的建设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报景区管委会研究同意后,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三章 发包程序
第八条 建设单位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据“江苏建设工程招标网”、“连云港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向社会公布的相关信息择优选择:
(一)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原则上采取比选方式。由建设单位制定比选方案,在管委会网站上发布公告,并牵头组织比选,招标办参与比选。
(二)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项目,由建设单位选择不少于三家代理公司进行抽签确定。
(三)单项合同估算价不足400万元的项目,可直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
第九条 采用简易公开招标的,应当遵循公开、公平、 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包程序为:
(一)建设单位向景区招标办递交招标代理公司(委托/抽签/比选)备案表;
(二)建设单位在景区管委会网站及其他法定媒体(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或连云港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同时发布招标公告。
(三)建设单位在景区管委会网站及其他法定媒体同时发布中标结果公示。
第十条 建设单位与承包商应当在中标通知发出之日起3-5个工作日内签订书面合同。建设单位擅自改变中标结果或承包商无故放弃承包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采用简易公开招标发包工程的,由景区招标办、景区纪委对发包过程进行全面监督管理。
采用其他方式发包工程的,由招标人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组织发包,并负责项目全过程管理、举报投诉、合同纠纷处理等工作。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过程中,如涉及违规 违纪违法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交由区纪检监察或司法部门依法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罚。
第十三条 本办法施行以前出台的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云台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