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4253308/2017-00206 分 类 国土资源、能源 / 通知
发布机构 云台山风景区管委会 发文日期 2017-10-20
标 题 关于印发《云台山风景名胜区土地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监管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文 号 连景发〔2017〕143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各处街场,各有关部门、驻区相关单位:《云台山风景名胜区土地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监管责任追究办法》经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时 效 有效
关于印发《云台山风景名胜区土地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监管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云台山风景区管委会 发布日期:2017-10-20 15:42:38 浏览次数:

各处街场,各有关部门、驻区相关单位:

《云台山风景名胜区土地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监管责任追究办法》经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市云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

                             20171020

 

 

 

云台山风景名胜区土地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监管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严格规范全区土地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监管工作,切实加大对土地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预防和惩治各类土地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优化全区土地矿产资源管理秩序,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和《江苏省党政领导干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因对土地矿产资源违法行为履行监管职责不力,造成管辖范围内违法行为发生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及行政村(居)负责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违法违规行为是指违反国土资源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新建、改()建建(构)筑物和其它设施占用土地和破坏耕地的行为;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是指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第二章  问责内容

第四条 各处街场按照国土资源属地管理原则,依照合理利用资源,切实保护土地和矿产资源的工作要求,依法依规管理和使用辖区范围内的土地和矿产资源,预防违法违规行为发生,采取制止处置措施,要求当事人主动改正或责令改正,消除违法状态。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追究负有领导责任的责任人:

(一)在接到国土资源所或村(居)报告之日起一个月内,未拆除违法建(构)筑物或改正违法用地行为,消除违法状态的;

(二)土地管理秩序混乱,致使辖区一年内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15%以上或者虽然未达到15%,但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三)因土地矿产违法违规问题,造成社会影响较大的;

(四)未落实共同责任机制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土地矿产资源巡查的;

(五)在接到国土资源所或村(居)报告后,未立即组织实施土地矿产资源联合执法,对土地矿产资源违法行为进行制止和查处的;

(六)以文件、会议纪要等形式出台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决定等,或者批准、同意、默许土地矿产违法违规行为,致使辖区范围内国土资源管理秩序混乱的;

(七)妨碍、干预违法案件查处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五条 各有关部门结合各自职能,对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采取制止、查处和惩治措施。国土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全区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章的执行情况,组织实施土地矿产执法动态巡查工作,定期将违法违规动态巡查及执法情况报告管委会,并抄告相关部门,按照一案双查两法衔接要求依法依规查处、移送土地矿产违法案件;公安部门负责侦办违法违规过程中涉嫌违法犯罪案件,依法处置阻挠妨碍国土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行为;城市管理部门对城市规划区内的违法建设实施查处和组织整改;规划部门对未依法履行用地审批手续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对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项目不予办理施工许可;社会事业、科经、财政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国土资源监管相关工作,不得为未取得合法手续的项目办理或协助办理相关手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一)国土部门对上级交办、基层上报和投诉举报的涉嫌违法线索未在5个工作日内核查的;

(二)国土部门未按规定巡查,及时发现、上报并采取相应制止措施的;

(三)国土部门对经核查符合立案条件的违法行为,在10个工作日内,未立案并依照法定程序和时限调查处理的;

(四)国土部门对土地矿产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作出处罚决定而未作出的;

(五)国土部门未及时移送违法案件问责线索的;

(六)各有关部门在违法行为查处、制止、纠正过程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各自职能,不提供协作配合的;

第六条 村(居)对本区域内的违法行为负有日常巡查、及时制止、逐级报告、动员主动改正或责令改正的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追究村(居)两委会主要负责人责任:

(一)默许、纵容、实施、参与土地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对本辖区内违法行为发生未及时发现,并报告街道和抄告国土资源所的;

(三)对违法行为未采取有效制止,造成违法行为继续的;

(四)在动工之日起1个月内,未对违法用地组织帮拆、恢复土地原状的。

(五)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以租赁承包土地、荒山等形式,或以平整场地、修建道路、修建水库(塘坝)、山体除险等名义实施开采或建设的;

(六)妨碍、干预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的。

第三章  问责方式及程序

第七条 对确需给予问责的情形,按下列方式实行问责: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停职检查;

(四)诫勉谈话;

(五)引咎辞职;

(六)责令辞职;

(七)免职。

以上问责方式视情节轻重,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造成社会负面影响较大的从重问责。违反党纪政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条 纪检监察部门根据群众举报、媒体曝光、上级交办或者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移送等方式,发现责任人应当问责的线索,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调查核实并启动问责程序。

第九条 责任追究决定作出后,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责任追究决定送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条 被追究责任的党员干部,取消其个人本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一年后如果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除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外,还应当征求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的意见。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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