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4253308/2017-00195 | 分 类 | 其他 / 通知 |
发布机构 | 云台山风景区管委会 | 发文日期 | 2017-09-27 |
标 题 | 关于印发《云台山风景名胜区工程建设项目 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
文 号 | 连景发〔2017〕133号 | 主 题 词 | |
内容概述 | 各处街场、机关各部门、驻区各有关单位:《云台山风景名胜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 ||
时 效 | 有效 |
各处街场、机关各部门、驻区各有关单位:
《云台山风景名胜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市云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
2017年9月26日
云台山风景名胜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监督管理,规范招投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和《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苏建招〔2009〕140)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结合云台山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景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景区管委会及其组成部门、处街场、下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建设单位”)使用财政预算资金、国家融资资金、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等国有资金,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工程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
(一)控制价在30万元以上,不足100万元的工程建设项目;
(二)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下的工程设计(含规划设计)、监理、勘察、环评、检测和测量测绘等中介服务项目;
(三)10万元以上的拆除工程;
(四)符合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重要工程、货物和服务的采购。
符合前款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审计办对控制价进行评审以后,由建设单位报招标办进行招标。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建设单位自行招标,也可以直接委托所辖施工企业。采用招标方式的,招标结果应当于中标单位确定后15日内报招标办备案。
(一)30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
(二)10万元以下的拆除工程。
第四条 超过1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照要求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
第五条 暂时未取得或者无法取得相关审批手续的民生急办项目(如学校、卫生院等社会事业的危房旧房改造,影响公共安全的市政基础设施维修工程、防洪排涝等抢险工程,应急性季节性绿化工程及装饰工程等)以及列入年度重点建设项目,无法进入市招投标中心招标的项目,先由审计办对控制价进行评审,建设单位报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建设单位报招标办进行招标,需要公开招标的应公开招标。
符合邀请招标情形的项目,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列出邀请投标人名单(不得少于三家),经审计办、招标办会商并报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由建设单位报招标办进行招标。
第六条 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投资概算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原则上采取比选方式。由建设单位制定比选方案,在管委会网站上发布公告,并牵头组织比选,招标办参与比选。
(二)投资概算在1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项目,由建设单位从“连云港市云台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政府投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名录库”中选择不少于三家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进行抽签确定。
(三)投资概算不足100万元的项目,可直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
第七条 设计、监理和勘察、检测、环评、测量测绘等其他中介服务机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工程设计(含规划设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含)以上的,建设单位报招标办进行公开招标;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下的,原则上采用比选方式发包,由建设单位制定比选方案,招标办参与比选。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的,符合邀请招标情形的,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列出邀请投标人名单(不得少于三家),经审计办、招标办会商后报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后,建设单位报招标办进行招标。
工程设计(含规划设计)招标可以采用设计方案招标或者设计团队招标,通过对投标人提交的设计方案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人或通过对投标人拟派设计团队的综合能力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人。
(二)工程监理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的,建设单位报招标办进行公开招标;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下的,原则上采用比选方式发包,由招标单位制定比选方案,招标办参与比选。
(三)勘察、检测和测量测绘等中介服务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的,建设单位报招标办进行公开招标,由建设单位、招标办等组成评标小组进行评审确定;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至30万元的,原则上采用比选方式发包,由招标人制定比选方案,招标办参与比选;10万元以下的,按相关取费标准可采取直接委托方式进行。
第八条 建设工程材料和专业工程暂估价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建设工程材料暂估价50万元以下和专业工程暂估价100万元以下的,属于“甲控乙购”的,由建设单位牵头,在管委会网站发布信息。在此基础上,建设单位会同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审计办组成询价小组,明确技术参数和等级规格等要求,通过市场考察询价等方式共同确定供货单位和价格,由施工单位和供货单位签订供货合同,报建设单位备案;属于“甲供”材料的,政府采购名录内项目采取政府采购方式进行。
(二)建设工程材料暂估价50万以上和专业工程暂估价100万元以上的,原则上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总承包中标人)共同进行公开招标。施工单位为招标人,并制定招标文件报建设单位审核同意后,由施工单位发布招标公告。评标时,建设单位可派员进入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承包合同经建设单位审核同意后,由施工单位和中标单位签订合同,报建设单位备案。审计办负责进行招标价格审核。
第九条 招标办负责景区范围内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指导工作。管委会及其组成部门为建设单位的,由招标办负责招标工作。具体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建设工程招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二)审核招标人、投标人、代理公司的资格;
(三)受建设单位委托,组织实施招投标活动;
(四)提供进行交易登记、招标申请、信息发布、开标、评标、签约等相关事务服务;
(五)为各类招投标活动提供场所,维护交易秩序;
(六)调解招投标纠纷,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对招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调查处理;
(七)做好各类招标项目的登记、统计、分析和存档工作。
第十条 由招标办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符合规划且土地权属无争议;
(二)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
(三)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有关设计文件;
(四)房屋建筑、桥梁等项目必须进行施工图审查并通过;
(五)场地的“三通一平”已完成或者一并列入施工招标范围。
(六)其他必备条件。
第十一条 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第十二条 被列入市、县(区)建设主管部门黑名单的建筑企业拒绝进入景区投标。
第十三条 应当依法进入招标办办理招标的工程而未办理的,管委会财政部门应当不予拨款、付款。
第十四条 本办法中的“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