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4253308/2020-00141 分 类 / 通知
发布机构 云台山风景区管委会 发文日期 2020-08-17
标 题 关于印发《云台山景区政府投资工程集中组织建设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 号 连景办发〔2020〕29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时 效 有效
关于印发《云台山景区政府投资工程集中组织建设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云台山风景区管委会 发布日期:2020-08-19 15:25:26 浏览次数:

各处街场,机关各部门,各驻区单位,文旅集团:

《云台山景区政府投资工程集中组织建设暂行管理办法》已经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市云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8月17日



云台山景区政府投资工程集中组织建设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云台山景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管理水平,规范市场秩序,提高投资效率,根据《省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意见》(苏政发〔2017〕151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推进政府投资工程集中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建建管〔2018〕23号)等文件的要求,结合景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云台山景区管辖范围内以政府性资金为主要来源的公共工程项目实行集中组织建设(含新建、改建、扩建、维修改造等)。主要包括:

(一)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办公、业务用房及相关设施工程;

(二)科研、教育、文化、体育、卫生、民政等社会事业工程;

(三)公共基础设施工程;

(四)政府指定实行集中组织建设的其他工程。

第二章  实施主体

第三条 云台山景区建设局为景区政府投资工程集中组织建设牵头单位,各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工程集中组织建设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连云港市文旅集团及下属子公司为政府投资工程集中组织建设委托实施管理单位(以下简称“实施单位”)。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经发局主要职责:拟定景区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审核景区范围内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等。

第六条 项目主管部门主要职责:管理景区范围内政府投资工程集中组织建设行为,签订政府投资工程集中组织建设委托实施管理合同;负责根据景区中期财政收支规划及年度财政预算安排情况,拟定年度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计划、进度;审核工程项目实施单位已完成工作量和付款申请。

第七条 财政局主要职责:编制景区中期财政收支规划;会同项目主管部门根据景区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按照预计年度可用财力将计划实施的项目纳入预算保障;根据项目主管部门和审计办的复核结果,经相关审批流程,拨付建设资金。

第八条 建设、规划、自然资源、环保、人防、消防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要素保障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 实施单位主要职责:

实施单位根据相关授权,在工程建设全过程行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做好工程管理工作,具体责任包括:

(一)承担工程组织建设职能,执行批准的工程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投资概算,控制工程工期、投资,保证工程质量;

(二)组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编制及报审;

(三)办理有关报建、报批手续;

(四)制订项目工作方案、工作计划和项目管理目标;

(五)负责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材料设备采购的招标;

(六)负责集中组织实施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投资控制、质量安全、工期进度、信息档案等管理;

(七)组织项目的中间验收、初步竣工验收、项目使用移交等;

(八)编制项目竣工工程结算、竣工财务决算,办理资产移交手续等。

第四章 实施程序

第十条 政府投资工程集中组织建设项目必须为经景区管委会批准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项目,对未列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工程项目,经管委会主任办公会批准后,按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委托实施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主管部门根据经管委会批准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和相关会议纪要向实施单位出具各项目《工程项目委托书》。待项目可研、方案、初步设计批复后,与实施管理单位签订政府投资工程集中组织建设委托实施管理合同。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工程项目须在竣工验收前30日,向授权单位申请移交,并附带项目移交接收的相关申请文件以及竣工验收材料,具体办法参照《江苏省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办法》(苏发改法规发〔2007〕1591号)执行。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实施单位收取项目管理费:金额在1000万元及以下的,按实际发生的项目总投资5%计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及以下的,按实际发生的项目总投资4%计算;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发生的项目总投资3%。


第十四条 项目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已完成工程量和应付款,根据年度财政预算和当年财力情况提出拨付意见,报管委会批准后按时足额拨付。

第六章 监管体系

第十五条 按照“投资、建设、监管、使用”四权分离的原则,各项目主管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形成合力,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集中组织实施行为的监管。经发局、建设局、财政局、环保局、自然资源分局、消防大队及其它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章 相关要求

第十六条 实施单位要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形成内部相互制约机制,提升管理效能,通过关键环节控制腐败风险。要制订项目管理内部决策规则,项目管理实施规程,材料设备选型、采购、验收规定,招投标及合同管理规定,投资、质量、进度控制管理规定,项目签证、变更管理规定,施工安全监督规定,工程结算及支付管理规定,项目移交竣工及维保管理规定等内控制度。

第十七条 实施单位要加强与使用单位的沟通和衔接,充分了解使用单位功能需求等意见,对项目建设方案进行充分论证,严格按照批准的概算总投资和建设内容组织项目实施,确保不超标准、不超规模、不超概算建设。

第十八条 实施单位要重视工程专业人才队伍建设,选聘、培养素质好、专业水平高的项目组织管理人才。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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