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4253308/2014-00206 | 分 类 | 其他 / 通知 |
| 发布机构 | 云台山风景区管委会 | 发文日期 | 2014-12-18 |
| 标 题 | 关于印发云台山景区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的通知 | ||
| 文 号 | 号 | 主 题 词 | |
| 内容概述 | |||
| 时 效 | 有效 | ||
各处街场,管委会各部门,各驻区单位:
现将《云台山景区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云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12月18日
连云港市云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2014年12月18日印发
云台山景区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
为了确保各处、街、场、管委会各部门准确一致地发布政府信息,保证政府信息发布的权威性、规范性和一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处、街、场、管委会各部门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处、街、场、管委会各部门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其他单位不得对该信息进行发布和解释。
二、处、街、场、管委会各部门联合共同起草生成的需对外公布的政府信息,由组织起草生成该信息的单位负责向公众公开发布,其他单位不得对该信息进行发布。
三、处、街、场、管委会各部门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传染病疫情、重大动物疫情、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统计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需要审批的政府信息,应当及时报请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批,信息未经审批的不得发布。
四、处、街、场、管委会各部门拟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单位工作内容或发布后可能对其他单位工作产生影响的,应当及时向所涉及单位发送《景区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函》(样函附后)和拟发布信息全文,书面征求意见。被征求意见单位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回复。
五、书面回复同意的,拟发布单位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相应工作规程向公众公开发布信息。书面回复不同意的,拟发布单位应当立即指派专人与被征求意见单位进行协商解决;经协商被征求意见单位仍不同意的,拟发布单位应当立即报请同级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协调解决;同级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该信息涉及单位、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以及该领域专家顾问共同研究协商,最终确定该信息是否可以公开发布,并以书面形式向相关涉及单位进行确认回复。
六、本区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本制度执行。
七、本制度自发布之起施行。
景区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函
拟发布单位盖章
拟发布信息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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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发布信息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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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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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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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单位 反馈意见 |
征求意见单位盖章: |
(拟发布信息全文附后)
拟发布单位领导签字:年 月 日
征求意见单位领导签字: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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