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4253308/2018-00138 | 分 类 | 其他 / 通知 |
发布机构 | 云台山风景区管委会 | 发文日期 | 2018-06-05 |
标 题 | 关于印发《云台山风景名胜区国有企业公务 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 ||
文 号 | 连景车改〔2018〕2号 | 主 题 词 | |
内容概述 | 关于印发《云台山风景名胜区国有企业公务 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 ||
时 效 | 有效 |
各处街场、机关各部门、旅发集团:
《云台山风景名胜区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已经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云台山风景名胜区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附件2:云台山风景名胜区区属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政策解释
2018年6月5日
附件1
云台山风景名胜区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有关于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有关精神,根据《中共中央国有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4〕40号)、《中央国有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中央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中车改〔2015〕36号)、《关于认真做好地方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中(车改办〔2016〕12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车改2017〕2号)、《中共连云港市委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属国有企业领导成员管理办法>的通知》(连发〔2015〕34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连政办发〔2015〕172号)和《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连车改〔2018〕3号)精神和相关要求,现就推进全区范围内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
推进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有关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总体要求的重要举措,是规范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的重要内容,是企业节约成本、提高运营效率的重要环节,是树立国有企业良好社会形象的迫切要求。全区国有企业要从全面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扎实开展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各项工作。
二、改革范围和基本原则
(一)改革范围
本意见适用的企业为景区各级党的机关、行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所属(监管)的国有企业。
区属国有企业适用人员范围为区属国有企业中的区管领导干部。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创新制度、分类保障。改革公务交通保障方式,完善差异化公务交通保障制度,推进公务用车货币化改革,实现普通公务出行社会化,取消与经营和业务保障无关的车辆,从严配备并集中管理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
2.坚持厉行节约、提高效率。以公务交通成本节支情况作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评价标准,合理确定全区国有企业公务用车配备标准及公务交通补贴标准,并严格规范管理,切实保障履职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实际需要。
3.坚持分级负责、稳妥推进。景区财政局负责区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各处街场负责所属(监管)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区属国有企业负责子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要结合企业实际,周密制订改革实施方案,规范有序、统筹推进改革。
三、景区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主要任务
(一)根据保障岗位履职和公务活动需要,分级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
1.积极稳妥改革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公务交通保障方式。改革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保障方式,实行选择实物保障用车、报销公务交通费用或者发放公务交通补贴。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可以选择配备实物用车保障履职需要。采取实物用车配备的规定,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公务交通补贴;采取发放公务交通补贴方式的,要取消为企业负责人配备的实物保障用车,每月按标准发放公务交通补贴或者按年度计算的补贴标准内据实报销公务交通费用。其他企业的负责人取消配备实物保障用车,公务交通保障方式实行社会化方式,具体有企业的主管部门根据企业生产经营实际、所处自然环境等客观因素以及规模效应等情况合理确定。
区属国有企业公务交通补贴标准上限由区有关部门确定,报景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其他企业应在公务交通补贴标准上限范围内,根据其负责人履职需要、薪酬制度改革情况,以及本企业公务用车改革成本节支等因素合理确定,报主管部门审核并经景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同意后执行。
2.全面实行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实行公务用车货币化改革。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公务出行全部实行社会化保障,取消配备公务用车方式。区属国有企业根据岗位特点和生产经营实际,在区有关部门核定的公务交通补贴标准上限内,分档确定公务交通补贴标准,每月按标准发放公务交通补贴或者按年度计算的补贴标准内据实报销公务交通费用。
3.有序实施区属国有企业经营和业务保障等其他公务用车改革。区属国有企业应当取消与经营和业务保障无关的车辆,可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和机要通信、应急、特种专业技术服务(生产)、商务接待、执纪等实际需要保留适当的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车型应根据实际用途按照实用节俭的原则合理确定,并严格控制数量。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过程中,要优先淘汰使用效率低、运行维护成本高、配置标准明显偏高的公务用车。
取消为退休、离任或者调离本企业的人员配备的公务用车,不得为区属国有企业集团总部部门负责人及部门其他员工、非本企业人员等配备公务用车。
4.统筹推进区属国有企业各级子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
区属国有企业要统筹协调推进各级子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具体实施办法由企业集团制定,子企业车改方案纳入母公司车改方案一并报送。
(二)加强保留车辆管理
1.实行企业保留车辆(含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下同)集中统一管理。区属国有企业应对车辆的购置(租赁)、更新、保养、维修以及日常使用等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配。新购置的车辆应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完善保留车辆使用管理程序,健全使用明细登记制度,确保每辆车每次公务出行的详细信息有据可查。不得擅自增加保留用车数量,不得向子企业调换、借用车辆及转嫁用车购置、租赁资金和运行费用。
2.合理控制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配置标准。区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保留的轿车型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配置标准原则上不高于本企业负责人实物保障用车配置标准,新购置的轿车型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配置标准原则上要控制在购车价格18万元(不含车辆购置税,下同)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商务车型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要控制在购车价格38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确因生产经营需要等原因必须配备较高标准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的,企业应严格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并严格控制数量,集团总部原则上不超过2辆。
3.严格规范企业租赁公务用车管理。区属国有企业通过租赁公务用车保障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需要和企业日常经营业务的,视同配备公务用车进行管理。要严格按照本意见关于配备公务用车的规定控制租赁公务用车数量和标准,参照本地区同车型的市场租赁平均价格合理确定单车租赁价格,降低租赁费用,节省开支。
4.加强企业保留用车费用预算管理。区属国有企业要将公务用车购置(含租赁)、运行维护等费用以及公务交通补贴纳入企业年度预算管理,明确预算编制、审核、调整、动态监测以及执行等规定和程序,严格控制保留用车开支范围和标准,每年编制保留用车专项预算方案并严格执行。
(三)统筹兼顾,完善公务用车相关配套改革制度
1.公开规范处置公务用车。区属国有企业要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处置规定制定统一规范的公务用车处置办法,公开处置公务用车,防范国有资产流失。
2.妥善安置司勤人员。区属国有企业要根据配备、使用公务用车的实际需要,合理设置司勤人员岗位,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确定留岗人员。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妥善处理好与相关司勤人员的劳动关系,保障其合法权益。
3.完善企业公务交通保障制度。区属国有企业要按照本意见精神制订本企业公务出行保障制度,明确公务出行的保障方式、操作程序、管理办法以及公务交通补贴标准等,做好与企业国内差旅制度的有效衔接,不得为参改人员既发放公务交通补贴又提供公务用车保障。
4.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区属国有企业要将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管理情况、保留用车专项预算方案及执行情况、保留用车总量及使用明细等纳入公开范围、本企业内部审计内容、监事会监督检查工作内容、巡视组巡视工作内容以及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范围。要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本意见要求及有关部门关于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责任人追究相关责任,予以严肃处理。
(四)有关区属集体企业参照区属国有企业的改革办法执行
四、认真做好组织实施
(一)加强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组织领导。
景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全区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切实加强领导,明确任务分工,负责组织本单位所属(监管)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正确把握改革方向,明确改革工作任务,督促落实到位。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为本企业车改第一责任人,要明确专门机构人员,精心组织实施,严格按照要求做好本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
(二)分步实施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各项工作。
区属国有企业按照本意见要求,在深入调研、全面摸底、认真测算的基础上,结合企业实际,于2018年6月8日前制定完成本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并报景区财政局核定。全区国有企业的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在方案批复后1个月内完成各项任务。景区财政局对全区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情况进行汇总,于2018年6月10日前书面报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6月底前,全区完成国有企业车改工作。
(三)努力营造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良好氛围。
区属国有企业要充分认识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统一思想,加强宣传,引导企业职工转变观念,营造理解和支持改革的良好氛围,及时有效解决改革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附件2
云台山风景名胜区区属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政策解释
1、区属国有企业具体包括哪些?
解答:区属国有企业为景区各级党的机关、行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所属(监管)的国有企业。
2、《实施意见》中的“区属集体企业参照区属国有企业的改革办法执行”该如何把握?
解答:区属集体企业,要结合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单位、干部管理权限、集体企业设立时的投资主体等实际情况,参照区属国有企业车改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3、区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改革补贴标准上限如何核定?
解答: 区属国有企业中,区管正职领导干部公务交通补贴上限为900元/月,区管副职领导干部为650元/月。区属国有企业应在公务交通补贴标准上限范围内,根据其负责人履职需要,薪酬制度改革情况,以及本企业公务用车改革成本节支等因素提出合理意见,报景区财政局审核同意后执行。
4、为什么区属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可以选择实物保障用车?
解答:根据省公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精神以及对《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连车改〔2018〕3号)文件解读,国有企业具有一定规模、在本地有影响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可选择实物保障用车。参照省、市车改办法,结合景区实际情况,景区区属企业为“有一定规模,在本地有影响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可以选择实物保障用车。(区属国有企业副职负责人,统一取消实物保障用车)
5、发放公务交通补贴或者在年度补贴标准内据实报销公务交通费用具体何时开始?
解答:从取消车辆停驶封存的次月开始。
6、在实践中如何界定“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
解答:企业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一是直接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车辆,如旅游公司的旅游巴士、物流公司的物流用车以及各类特殊车型的工程用车等;二是保障企业正常业务开展必需使用的车辆,如机要通信用车、保密用车、商务活动用车等;三是需要搭载专业器械的专用车辆,如电力维修车、电信维修车等;四是异地办公且两地距离较远的企业使用的通勤车;五是用来保障企业生产经营,且不宜或者难以通过社会化、市场化方式替代的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