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4253308/2017-00251 | 分 类 | 其他 /决议 |
发布机构 | 云台山风景区管委会 | 发文日期 | 2017-12-27 |
标 题 | 云台山风景名胜区法律顾问工作规则(试行) | ||
文 号 | 连景办发〔2017〕37号 | 主 题 词 | |
内容概述 | 第一条为规范云台山景区法律顾问工作,充分发挥法律专业人才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区中的作用,进一步提升景区依法决策、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根据《市委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共连云港市委法律顾问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连委办发〔2017〕100号)精神,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景区根据全面推进依法治区、建设法治景区的需要,聘请法学专家、律师和党政机关内部具有较高专业水平、专门从事法律事务的工作人员担任景区法律顾问。 | ||
时 效 | 有效 |
第一条 为规范云台山景区法律顾问工作,充分发挥法律专业人才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区中的作用,进一步提升景区依法决策、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根据《市委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共连云港市委法律顾问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连委办发〔2017〕100号)精神,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景区根据全面推进依法治区、建设法治景区的需要,聘请法学专家、律师和党政机关内部具有较高专业水平、专门从事法律事务的工作人员担任景区法律顾问。
建立法律专家库,成员从法学专家、律师、司法机关、法律从业人员中选聘。
第三条 管委会办公室负责景区法律顾问的服务和管理,做好景区法律顾问的聘任、续聘、解聘及离任等相关工作,建立健全景区法律顾问考评、管理、保密和党群系统法律顾问备案等相关制度。
法制办承担景区法律顾问办公室职责,负责景区法律顾问的日常服务联络工作。
第四条 景区法律顾问在管委会办公室统一安排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需要参与景区重大决策的法律论证,为景区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意见;
(二)参与景区规章制度建设,为党内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提供法律意见;
(三)就景区经济社会发展中重大涉法问题、重大社会公共事件提供法律意见;
(四)参与景区组织的有关法律知识学习的授课;
(五)办理景区交办的其他涉法事务。
第五条 景区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应当是中国共产党党员;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党政机关内部工作人员近三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
(三)法学专家应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法律实践等领域具有较大影响和丰富经验,律师应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验和较强的专业能力,党政机关内部工作人员应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专门从事法律事务两年以上;
(四)严格遵纪守法,未受过刑事处罚,律师还应当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五)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较强的服务决策能力;
(六)其他需要具备的条件。
第六条 景区法律顾问在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法律意见;
(二)获得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息资料、文件和其他必需的工作条件;
(三)应邀列席景区相关会议,参与有关课题或重要事项调研等;
(四)获得相应的工作补贴;
(五)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景区法律顾问在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期间承担下列义务:
(一)认真履职尽责,全面、及时、准确提供法律服务;
(二)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在法律服务过程中获知的党和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不得擅自对外透漏所承担的工作内容;
(三)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或者他人牟取利益;
(四)不得以景区法律顾问身份从事商业活动以及与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
(五)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选聘景区法律顾问应当依照下列程序:
(一)管委会办公室牵头成立景区法律顾问选聘工作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实施遴选工作;
(二)各有关单位和行业协会向选聘工作组推荐人选,选聘工作组也可定向邀请人选;
(三)选聘工作组根据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条件,研究确定景区法律顾问考察人选并进行考察;
(四)选聘工作组根据考察情况确定景区法律顾问拟聘选人选,报管委会审定;
(五)景区向景区法律顾问颁发聘书。
第九条 景区法律顾问实行聘任制,每届聘期3年,根据工作需要且符合本规则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续聘,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十条 景区法律顾问在聘任期间不再符合本规则第五条规定条件,或者不承担本规则第七条规定义务,不适宜继续担任景区法律顾问的,管委会办公室应当及时报管委会予以解聘。
第十一条 景区法律顾问在聘任期内申请离任的,由管委会办公室报管委会批准。
第十二条 景区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应当出具书面法律意见,并对提供的法律意见负责;提供口头法律意见的,事后应当及时形成书面法律意见,交法制办存档。
第十三条 景区法律顾问与所承办的业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或有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回避情形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第十四条 法制办做好以下日常服务联络工作:
(一)协助做好景区法律顾问的聘任、续聘、解聘及离任等相关工作;
(二)做好景区法律顾问考核、奖罚、通报等工作;
(三)根据景区法律顾问的特长,统筹安排景区法律顾问为景区提供法律服务;
(四)组织景区法律顾问参加相关会议,通过召开研讨会、座谈会和专题咨询会等形式和途径,征询景区法律顾问的意见和建议;
(五)对景区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汇总审核后报管委会;
(六)组织景区法律顾问围绕管委会确定的重点课题或相关事项开展调查研究,并将调研成果报管委会;
(七)做好协助景区法律顾问履行职责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 景区法律专家库成员有关事项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十六条 各相关单位应当参照本规则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法律顾问工作开展情况报管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七条 本规则由管委会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管委会办公室承担。
第十八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云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