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4253308/2020-00125 | 分 类 | / 通知 |
发布机构 | 云台山风景区管委会 | 发文日期 | 2020-07-20 |
标 题 | 云台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办公室 印发《关于领导干部外出请示报备工作的 若干规定》的通知 | ||
文 号 | 连景办发〔2020〕23号 | 主 题 词 | |
内容概述 | |||
时 效 | 有效 |
各处街场,机关各部门,各驻区单位,文旅集团:
《关于领导干部外出请示报备工作的若干规定》已经景区党委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市云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7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领导干部外出请示报备工作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外出请示报告制度,规范领导干部外出请示和报备工作,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落到实处,根据《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外出报备工作的通知》,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省市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景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规范的领导干部范围,包括在职景区党委及管委会领导同志(景区党委和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外出请示和报备按市有关规定执行),各处街场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机关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文旅集团主要负责同志,以及各单位各部门主持工作的负责同志。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外出请示和报备,是指领导干部离开本地区时,按规定先请示再报备的一项重要工作制度。外出请示和报备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离开本地区参加会议、学习培训和考察、招商等活动;
(二)离开本地区到上级部门、单位对接、汇报工作;
(三)离开本地区疗养、休假(含年休假、病假、探亲假等);
(四)国家法定节假日、双休日离开本地区休息;
(五)出国(境)访问和出国(境)探亲旅游;
(六)离开本地区处理个人事务;
(七)其他外出需要请示和报备的情形。
领导干部离开本地区,是指离开连云港市。
第四条 领导干部外出应履行请示报备手续,具体如下。
(一)景区党委副书记、党委委员、纪委书记、管委会副主任外出请示,报景区党委和管委会主要领导批准。担任景区党委委员的公安分局主要负责同志外出请示,按公安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二)各处街场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外出请示,报景区党委和管委会主要领导批准。
(三)花果山景区党委副书记外出请示,报景区党委和管委会主要领导批准。
(四)云台街道人大工委主任外出请示,报景区党委和管委会主要领导批准。
(五)景区纪委和政法委主持党务工作的副书记外出请示,报景区党委和管委会主要领导批准。
(六)景区机关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以及主持工作的负责同志外出请示,经景区管委会分管领导同意后,报景区党委和管委会主要领导批准。
(七)文旅集团主要负责同志外出请示,报景区党委和管委会主要领导批准。
驻区管理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外出请示,按其上级管理部门规定执行。
第五条 领导干部外出请示报备一般采用书面方式,《领导干部外出报备单》须提前3个工作日报所在单位办公室办理。领导干部外出考察、招商和出国(境)访问,时间在3天(含)以上的,报备时需附有关日程安排、出国(境)访问审批复印件。
第六条 负责领导干部外出请示审批办理的办公室,应及时将是否批准以适当方式反馈给领导干部本人或外出请示报送部门、单位。
第七条 各处街场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原则上不能同时离开工作所在地,领导班子成员无特殊情况不能同时离开连云港市。确因工作需要同时离开的,待批准后再离开。
第八条 领导干部外出报备以所在部门、单位名义报送《领导干部外出报备单》。内容包括人员姓名、职务、外出事由、外出地点、离开和返回时间(具体到上午、下午、晚上)、联系方式、临时代其主持工作同志姓名和职务、外出请示批准人和批准时间,以及其他需要备注说明的情况等。
第九条 领导干部外出请示获准后,按以下程序报备。
景区党委班子成员、各处街场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机关主要负责同志以及文旅集团主要负责同志外出,向景区办公室报备。
各报备单位原则上每日下午5:00前,按规定将报备单报送至景区办公室。景区办公室于每日下班前汇总当日领导干部外出报备情况,报景区党委主要领导。
第十条 各处街场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机关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文旅集团主要负责同志离开连云港市,按职务排序确定1名负责同志主持工作。
第十一条 领导干部外出期间,要保持联络畅通,不得擅自延长外出对间和改变行程。如遇特殊情况,确需改变时间、行程的,应及时补充请示报备。
第十二条 景区办公室对本规定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不遵守外出请示报告制度,不履行外出请示和报备手续,擅离岗位或逾期不归的,按照相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 各单位各部门应参照本规定并结合实际,制定完善本单位本部门各级领导干部外出请示报备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景区党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景区办公室承担。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此前景区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中央、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