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4253308/2012-00048 | 分 类 | 其他 / 通知 |
发布机构 | 云台山风景区管委会 | 发文日期 | 2012-06-14 |
标 题 | 关于印发《云台山风景区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
文 号 | 连景发〔2012〕48号 | 主 题 词 | |
内容概述 | 关于印发《云台山风景区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
时 效 | 有效 |
各处乡场,渔湾片区领导小组、管委会相关部门:
《云台山风景区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二日
云台山风景区
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管理,保证资金合理、有效使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风景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的来源包括财政预算以及上级单位拨款。专项资金列入区财政预算,保证专项资金储备金额不低于25万元,上年度支出产生差额部分转入下年度。处置特别重大安全隐患等项目,所需经费超出资金总额时,由区财政适时调整追加。
第三条专项资金具体使用范围
(一)重特大公共安全生产隐患整改治理;
(二)安全生产监管和应急救援的装备建设;
(三)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及演练等费用;
(四)安全生产新技术、新产品推广;
(五)安全生产专家评审受理费用;
(六)安全生产宣传工作;
(七)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学习、考察、交流等费用;
(八)安全生产奖励(包括举报奖)等管理工作;
(九)其他用于安全生产的支出。
第四条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是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负责审查立项和资金的年度预算申报、拨付管理和使用审批工作,负责组织专家对重特大公共安全隐患整改治理项目(以下简称治理项目)进行评审,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确保专款专用。
第五条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在区财政设立专户,按照专项资金、专帐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管理,区财政局负责年度专项资金预算的安排,参与治理项目评审,对专项资金的支出用途进行审核,对票据使用实施日常监督,对专用设备和材料实行政府采购。
第六条对于治理项目,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一般情况均采取差额补助的方式进行。
第七条符合区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申报条件的治理项目以及公共支出,承担单位可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规定提交申报资料。
第八条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区财政局对治理项目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报管委会同意后下达资金拨付计划。
第九条治理项目资金拨付计划下达后,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合同,明确项目承担单位及负责人资金使用的责任,并按程序拨付资金。
第十条治理项目承担单位收到补助资金后,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要按照企业、行政或者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进行核算,实行专帐核算、专帐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
第十一条治理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报告,并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区财政局组织专家进行验收。
第十二条治理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故变更或中止时,须按项目资金申报程序报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区财政局,对因故中止的项目,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区财政局共同研究决定,将全部或部分专项资金收回财政专户。
第十三条关于装备建设项目,按有关规定和程序逐级办理。
第十四条关于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及演练和安全生产新技术、新产品推广项目,采取奖励补助方式进行,由相关部门和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项目全部费用清单,适当给与奖励补助。
第十五条建立区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检查制度。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区财政局按规定对区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扶持的治理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项目的监督检查应依法办事,不得干预项目承担单位正常的经营活动,被检查的单位应主动配合检查人员做好相关工作,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不得阻碍检查工作。
第十六条区监察部门对资金预算执行全过程及其结果每年进行审计监督。对不遵守财务制度,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截留挪用挤占专款等行为,按照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管委会财政局会同管委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